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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路上需防这些“坑”

2021-08-19 10:36:54  来源:2021年第7期《致富天地》杂志

又到一年毕业生就业季,莘莘学子在入职前,应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尤其要注意防范用人单位在签约、试用期、岗前培训等方面耍花招。

签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不重要

自与学校、用人单位办理了三方协议等离校手续后,小董到单位上班快2个月,单位一直未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董有些忐忑,单位却说有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签不签书面合同无所谓。小董想知道,不签书面合同会面临哪些风险?

点评: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不签劳动合同,劳动权利一旦被侵犯,比如单位不缴社保、拖欠工资、发生工伤事故后不给工伤待遇等,职工在维权时,首先要确定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往往要通过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来解决。这样,不仅费时费力,还会因为劳动者举证不力而败诉。

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

小茹毕业后,有一家公司愿意录用她,可公司提出试用期要长一些。考虑到找一份工作不易,小茹只好答应。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2年期合同,其中约定小茹的试用期为5个月。谁知试用期将满时,公司以小茹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她解雇。那么,初入职场的大学生遭遇此种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显然,试用期的长短必须依法约定。本案中,小茹的劳动合同期只有2年,可公司却约定了5个月试用期,这显然违法。由于小茹的试用期只能按法定的最长期限2个月来确定,因此在2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应当视为小茹已自动转正。小茹自动转正后,公司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茹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岗前培训期间可不支付工资

小郑接到某公司的录用通知后,按要求参加了半个月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4000元。小郑本想拿到头一个月工资后向父母尽些孝心,可他只拿到2000元。公司解释说:岗前培训期间未从事具体工作,当然没有工资。那么,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点评:该公司的解释明显不合法。其一,《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见,是否办理了正式入职手续、是否签了劳动合同等,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其二,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中,而职业培训也是劳动过程的组成部分。员工只要完成了培训学习任务,就实现了该阶段的劳动过程。其三,岗前培训是“开始用工”的一种形式。小郑参加岗前培训,属于已经提供了劳动,公司理当支付其培训期间的工资。

服务期适用于所有劳动者

小卢入职后参加了公司为期一周的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业务概况、开展业务技巧、角色认识等。培训结束后,公司要求与他签个服务期协议。协议载明,公司向小卢提供专业培训花费2万元,小卢须工作满5年后才可离职,否则应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小卢想知道,这份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因此,专项培训不是一般性的职业培训。

据此,单位只有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一是须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诸如业务概况、工作技巧、从业注意事项等;二是须是委托第三方开展,企业内部培训不算;三是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等。对照上述属性,岗前培训显然不属于专项培训待遇,故该份服务期协议及违约金条款均无效,小卢不受其约束。

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雇

小韩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科技公司,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小韩到岗后做事认真负责,不料却在试用期未满时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的理由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随时退货。那么,公司的说法合法吗?

点评: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有充分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如相关业绩考核不合格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该公司解聘小韩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而无证据,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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