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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放贷当心血本无归且被判刑

2022-07-28 15:45:05  来源:《致富天地》2022年第7期

为获取年利率50%的高额利息,在两年内,邱某的丈夫经常向各色人等发放贷款达300万元。鉴于有的人借款到期后无法按时还款,其丈夫在催收未果后,带人通过上门打砸抢的方式索要本息。不料,几乎血本无归的他最终却被法院处以刑罚。邱某想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钟瑾 绘

点评:邱某的丈夫确已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一方面,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二条分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邱某的丈夫为以50%的年利率获取高额利息,2年内经常向各色人等发放贷款,累计在300多万元,无疑难辞其咎。

另一方面,邱某的丈夫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邱某的丈夫通过上门打砸抢的方式,逼迫他人清偿非法借款本息,自然与之吻合。此外,尽管邱某的丈夫最终几乎血本无归,但并不能否定其已经犯罪的事实。

廖春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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