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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病死牛肉涉嫌犯罪

2023-01-18 16:41:24  来源:2023年第1期《致富天地》杂志

2022年3月,赵某分两次购进两头死牛。之后,他将其中一头死牛的小腿腱子肉约5公斤拿到农贸市场销售,获利400余元。被人举报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兽医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后认定,两头死牛属于死因不明的动物,牛肉等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存在药物残留和食用后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依法应收缴销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钟 瑾 / 绘

案发后,赵某主动交代其于2022年3月以前,曾购买十余头已死或濒临死亡的黄牛解剖后销售,但已主动上缴销售所得人民币78590元。办案机关扣押了赵某持有的带骨牛肉约260公斤等。经法院审理,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点评: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本案中,赵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购买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解剖并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

责任编辑:马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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