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测试栏目  >  正文

省民政厅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1-11 09:57:36  来源:云南日报

原标题:兜底线 救急难 保民生

省民政厅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社会救助是一项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意见》立足我省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一大亮点是探索打破户籍限制,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机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对于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群众,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这样可以提高救助的及时性和效率,也和当前人口流动性大的社会发展形势相适应。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在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探索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精简社会救助的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

《实施意见》对当前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有效完善,确保社会救助更多更好地惠及困难群众。

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范围。低收入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把原本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策扩大到全部低收入家庭。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提高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健全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落实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在48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乡镇(街道)审批额度内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给予救助。

支持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实施意见》还对发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帮扶和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效能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为身故困难群众提供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有关费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通过基层经办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类社会救助申请,增强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医保、人社、住建等社会救助部门以及社会力量的救助合力。

记者 郎晶晶

责任编辑:谭宗慧

网友评论已有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