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
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直辖市区县机关工作经历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
如何防止干部“混基层经历”?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
编辑:王璐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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