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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改造致房屋存隐患纠纷如何处理

2023-10-25 12:00:54  来源:《致富天地》2023年09期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夭焕凤

为方便耕种,殷某和杨某欲将自家的四块小田改造成一块大田。由于其田地紧邻唐某家的房屋,在田地改造过程中,给唐某家的房屋安全性造成一定隐患。为此,唐某多次与殷某和杨某交涉,并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殷某和杨某承诺,由其自行出资解决唐某家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然而,殷某和杨某迟迟没有解决该问题。无奈之下,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杨某辩称,当时认为家中老人殷某挖田对唐某家的房屋产生了影响,才在村委会组织的调解协议上签了字。但殷某看过调解协议后,认为协议内容与事实有出入,不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因此才未对存在安全性的房屋进行处理。

为查清案件真相,法官到纠纷所在地进行实地勘察,并根据勘察确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场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殷某和杨某补偿唐某自行解决房屋安全性而修建堡坎的相关费用。在堡坎砌好后,殷某和杨某不能再进行扩挖。

点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本案中,殷某、杨某家的田地紧邻唐某家的房屋,在田地改造过程中,给唐某家的房屋造成安全隐患,已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同时,《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为解决本案中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唐某有权要求殷某和杨某承担消除危险的责任或者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在处理邻里关系时,我们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行使自身权利,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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