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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0-11-30 19:29:30  来源:云岭先锋网

云南省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10月30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制定  2020年11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的重要指示要求,建立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激励广大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促进事业发展和公务员成长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平时考核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平时考核,是指全省各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第三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客观公正、精准科学,坚持注重实绩、奖惩分明,坚持分级分类、各有侧重,坚持务实管用、简便易行。

第四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由其所在机关组织实施,作为加强公务员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党委(党组)承担考核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第五条  加强考核总量控制,除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依照公务员法开展的考核外,机关不得自行设置以全体公务员为对象的经常性考核项目,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指标

第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及时了解公务员德、能、勤、绩、廉日常表现,重点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新发展理念、服务高质量发展、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阶段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应当突出考核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注重了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实效,关注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七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共性与个性内容指标相兼顾,加强对公务员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平时考核工作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第八条  机关可以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区分不同类别、层级和职位公务员特点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应侧重了解统筹谋划、沟通协调等方面情况。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侧重了解专业技能、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侧重了解法律素养、执法水平等方面情况。

省级机关公务员应注重核实宏观指导、调查研究等方面情况。州(市)机关公务员应注重核实督促检查、推动落实等方面情况。县(市、区)机关公务员应注重核实政策执行、工作成效等方面情况。乡镇(街道)公务员应注重核实完成任务、服务群众等方面情况。

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应着重评价组织领导、担当作为、示范引领等方面情况。其他职级公务员应着重评价业务素质、工作状态、执行效能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方法

第九条  机关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队伍特点,合理确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周期,一般以月或者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

年度最后一个考核周期的平时考核可以结合年度考核一并开展。

第十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小结。公务员对照机关要求、职责任务或者考核内容指标,如实对本人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简要小结和自评等次,填写《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报主管领导。在外出差或参加培训的,可先以口头形式汇报并及时补填补报。

(二)审核评鉴。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个人小结进行审核,提出考核结果等次建议,由同级主要领导审定,也可以由领导班子或者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定。

审核评鉴应当结合日常了解、群众评价以及服务对象意见等情况,吸收运用绩效管理等成果,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注重看公务员担当作为表现情况,综合研判,实事求是确定考核结果,防止简单依据个人小结对公务员作出评价。

对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服务部门的公务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服务对象评议。

(三)结果反馈。有关领导或者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务员本人反馈考核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考核结果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通报。平时考核情况应及时汇总留存。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要确保全覆盖,避免缺考、漏考、重复考核等情况。

派出参加学习培训、抽调参加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其平时考核由所在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公务员援派或者挂职期间,由接收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驻村工作队员及在村(社区)工作的公务员,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平时考核。

借调工作的公务员,原则上由借调单位进行平时考核。

第十二条  机关可以将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其他工作、制度统筹结合起来开展,切实减轻公务员负担。

第十三条  机关应当结合实际,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平时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简便快捷,防止繁琐操作。

第十四条  机关应制定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考核周期、内容指标、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等次评定

第十五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

好等次公务员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平时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40%以内。

好等次名额应当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岗位公务员倾斜。

第十六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确定为好等次的,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事业心、责任感强;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尽责;

(四)积极主动、工作任劳任怨;

(五)团结协作、出色完成任务;

(六)遵纪守法、保持清正廉洁;

(七)其他可确定为好等次的情况。

公务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并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平时考核结果应确定为较差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好;

(二)个人道德品行较差;

(三)存在违纪违法事实;

(四)受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上级点名通报批评;

(五)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造成不良后果;

(六)因主观原因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出现明显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七)考核周期内旷工或经常无故迟到、早退;

(八)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

(九)其他可确定为较差等次的情况。

第十八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参加平时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九条  公务员因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以及因工伤休假等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平时考核,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病、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当期平时考核周期一半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条  公务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平时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未受到处理的,根据考核情况补定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平时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应当从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好等次累计次数达到一半以上且无一般、较差等次的公务员中产生。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规定比例内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

当年平时考核结果一般、较差等次累计次数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当年平时考核结果均为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三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好等次的公务员,以适当方式及时予以表扬,可以结合实际与绩效考核奖励挂钩,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对平时考核一贯表现优秀的公务员,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公务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诫勉。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处理。

连续两个周期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应发放的下一个月工作目标绩效奖的基础奖减半发放。最近12个月内连续三个周期平时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列入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评先奖优等范围。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把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作为优化内部职能和人员配置的重要参考,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具体情形,机关应帮助引导公务员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关应将平时考核结果按考核周期记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进行公示时,应当公示其当年平时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平时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在本辖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总体不突破规定的前提下,对组织领导有力、工作规范有序、特色亮点突出、群众认可度高、上级肯定表扬的机关,可以适当调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调整后比例最高不超过35%。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考核工作纪律。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行为。对于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平时考核、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应加强过程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定期分析研判,认真总结经验做法。

第三十条 机关党委(党组)应落实主体责任,对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加强组织领导,对思想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的,视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落实具体工作责任,把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敷衍应付、流于形式的,视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平时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机关不得简单将有没有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不得简单以留痕多少评判工作好坏,防止过度留痕,杜绝搞形式、走过场。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得知考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机关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反映,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

公务员平时考核登记表.doc


责任编辑: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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