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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离职员工可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2021-06-30 15:46:17  来源:2021年第6期《致富天地》杂志

“你以为公司是菜市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吗?”面对已离职的员工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一些公司往往会如此责问。其实,三类情形下,离职员工可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辞职后疑似患有职业病

朱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所从事的劳动岗位需要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工作3年后,朱女士从公司辞职。然而,2个月之后,朱女士感到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做了职业体检,结果显示疑似尘肺病。由于未获得相应保障,朱女士遂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朱女士已离职,不再是公司员工。

点评:朱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即在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同时,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或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正因为朱女士辞职时,并不知道自己疑似患有职业病,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公司应当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

被用人单位欺诈后离职

顾女士入职一家公司半年后,突然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告知: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顾女士的工作岗位被撤销,她要么辞职,要么到既苦又累且待遇低的部门任职。顾女士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前者。可顾女士很快得知,公司不仅没有调整经营方向,其岗位也被他人取代。原来,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排其亲戚入职而编造的谎言。那么,顾女士是否有权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点评:顾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方面,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编造谎言诱使顾女士辞职,明显当属其列。《民法典》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应当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本案情形与之相违,公司应当恢复与顾女士的劳动关系。

只向用工单位递交辞呈

在被一家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后,因种种原因,陈女士提前一个月向用工单位提交了书面辞呈,言明将在30天后离职。陈女士按时离职并回到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以其已经辞职为由不予理睬。陈女士被迫离职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被拒。

点评:陈女士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所指的劳动者通知的对象仅仅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核心区别在于前者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后者与劳动者则属劳务关系。即如果劳动者通知的是用工单位,则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指出:“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由于陈女士只是向用工单位提交辞呈,而没有向派遣单位提交,决定了该辞呈对于派遣单位来说,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派遣单位也不能将此作为陈女士向其辞职的依据。

颜东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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