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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发生意外,共饮者是否担责

2021-09-30 11:33:41  来源:《金色时光》2021年第9期

钟瑾 绘

聚餐饮酒是朋友间交流感情的一种方式,但饮酒误事甚至产生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果因醉酒造成人员意外伤亡,共饮者是否应该担责?

朋友邀约饮酒酿悲剧

今年5月,徐某等人应朋友林某邀约,在其家中聚餐喝酒。酒桌上,大家推杯换盏,划拳敬酒。酒席散场时,林某劝徐某在自己家留宿一晚。但徐某不听劝阻,执意回家。

回家途中,徐某酒劲上头,摔倒在花台上,再也没有力气爬起来。过路行人发现情况后立即报警,然而徐某不幸在送医途中死亡。经鉴定,徐某因饮酒等因素诱发并加重冠心病而猝死。

徐某家人认为,包括林某在内的共饮者明知徐某有高血压,仍然组织酒局,对徐某未尽提醒和劝阻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饮酒者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仍选择饮酒。当其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伤亡事件,应当由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表示,聚餐饮酒发生意外时,共饮者的责任承担比例在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需根据个案分析共饮者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履行救助义务来确定责任承担比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身体不适,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

2.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共饮者可以对饮酒者进行善意提醒,但这种提醒不具备强制性。当饮酒者出现醉酒状态,其意识和自控能力减弱时,就与共饮者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予以救助。

3.共饮者是否履行救助义务。若饮酒者出现行为失控的迹象,共饮者应给予救助,将饮酒者及时送医,或交由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将其送回家。

共饮者需尽到义务

有些人选择在饮酒前签署《免责声明》,表明因饮酒发生意外时,共饮者可以免责。杨志芬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使签署《免责声明》,也不能免除共饮者的责任。

杨志芬还提醒,若不想承担法律责任,在饮酒时,对共饮者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避免其过量饮酒;在饮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共饮者人身安全。例如,明知对方驾车,就应阻止对方饮酒或酒后驾车。如果没有尽到上述义务,就属于不作为,当共饮者出现身体损害或死亡等意外时,法院极有可能判决涉事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当饮酒者在娱乐场所或公共场所,因场所原因造成伤亡的,可要求该场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刊记者   欧阳小抒/文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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