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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拟实施口岸分类管理

2024-04-10 10:17:27  来源:昆明日报

原标题:口岸服务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云南拟实施口岸分类管理

  4月9日,云南省商务厅发布《云南口岸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服务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口岸管理,优化口岸服务,保障口岸安全高效运行,服务壮大资源经济、口岸经济、园区经济。意见须于2024年5月9日前反馈至云南省商务厅。

  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服务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口岸开放管理、口岸运行保障、通关服务优化、口岸环境保障、口岸高质量发展保障等工作。

  在口岸开放管理方面,《服务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编报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对云南省已纳入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的开放口岸,根据项目成熟度,由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编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0月前,向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列入次年口岸开放或扩大开放审理计划。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商口岸查验机构审核后报国家口岸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

  在口岸运行保障方面,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各口岸功能布局、发展重点给予分类指导,根据口岸现有交通运输条件、口岸功能和贸易规模、产业类型和商品结构等比较优势,实施口岸分类管理,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会同口岸查验机构、本省有关部门对口岸建设、口岸运行、投入产出、营商环境、通关便利、智慧智能、管理服务、绿色环保、社会效益和安全防控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协调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完善口岸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口岸数据无偿共享。对同一口岸范围内涉及两个以上口岸查验机构管理职能并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调处理。

  “口岸+通道+城镇+产业+物流”联动

  在通关服务优化方面,《服务条例》明确,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通关服务场所建设,组织口岸查验机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进驻集中通关服务场所联合办公,并建立日常运行协调机制,方便企业或者个人办理通关申报及相关的税务、外汇、金融等业务。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口岸查验机构、口岸运营单位加强口岸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快智慧口岸建设,提升口岸监管和服务的数字化能力,实现各方信息互联共享和资源协同联动;牵头健全口岸大通关协作机制,推进口岸查验机构整合监管资源,推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云南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外省市口岸通关合作需求,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口岸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云南口岸服务“一带一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和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的功能。

  在口岸环境保障方面,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口岸疫情信息互通机制和口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协调处理疫情防控、口岸拥堵等口岸突发事件,加强口岸通关安全保障。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口岸及其周边交通、仓储、堆场等设施的建设管理,加强口岸集疏运协调配合,及时疏导旅客、货物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堵塞等情况,保障口岸进出畅通。省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督促各收费主体在口岸现场显著位置和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动态调整口岸收费目录清单,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加强对进出口环节收费规范管理,保障口岸区域企业合法权益。

  为保障口岸高质量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口岸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支持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创新口岸管理体制机制。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已经制定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用好涉及口岸发展的产业、财税、土地、金融和人才等扶持政策。口岸建设、查验保障和运行维护等经费按照规定由口岸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省人民政府支持各州(市)、县(市、区)促进“口岸+通道+城镇+产业+物流”协同联动,实现口岸经济和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协调发展,推动全省口岸由“通道经济”向“产业经济”转型。

  记者王琳报道

责任编辑: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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