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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10起典型案例

2024-04-25 19:46:36  来源:云岭先锋网

云岭先锋网讯(记者 谭宗慧)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我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10起典型案例,助力营造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氛围。

1.行政裁决“一种机动式远程升降喷雾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23年7月,专利权人康某向大理州市场监管局提交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书,称被请求人随州市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康某许可,实施其"一种机动式远程升降喷雾机"专利,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裁决过程中,为准确查明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技术事实,首次引入技术调查官辅助完成本案调查取证和口头审理,有力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效率。

经审理后,大理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做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不得实施帮助侵权行为。

2.行政调解“藏炉底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3年10月,专利权人段某某向迪庆州市场监管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称香格里拉市某某炉具店未经其许可使用其"藏炉底座"专利。执法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执法部门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组织双方当事人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3.查处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对富宁县田蓬镇富宁田蓬某某零售批发二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云南白药”牙膏共计51支。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富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

4.查处侵犯“张飛”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阆中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对昆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张飛”产品480箱,标识有“张飛”标识的外包装箱2320个。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昆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

5.查处侵犯“昌盛鄰里”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蒙自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12315”投诉单对蒙自某某饮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门头牌匾上的名称为“鄰里”,店内装潢及使用的一款塑料杯上也印有“鄰里”字样,该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蒙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

6.查处侵犯“TUBORG”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昭通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举报对昭通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TUBORG”啤酒150件。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昭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

7.查处侵犯“昆缆”“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元谋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投诉,对元谋县老城某某建材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昆缆”“昆电工”电缆电线8卷。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元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处罚款。

8.查处冒用“屏边猕猴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3年9月14日,屏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屏边猕猴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人投诉,对屏边某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明,屏边某某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备案公告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订制并使用印有“屏边猕猴桃”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共计3000个,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屏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9.查处冒用“汤池老酱”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23年4月,嵩明县市场监管局对昆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查明昆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既不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汤池老酱”使用核准公告企业,也不在地理标志产品“汤池老酱”保护范围内生产,但其产品包装上印有“汤池老酱”字样作为名称,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汤池老酱”名称的侵权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行为。嵩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0.查处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2023年9月,墨江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墨江某某精品店正在销售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经查明,墨江某某精品店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也不能提供进货单据等材料的情况下,销售来源不明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

当事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墨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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