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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这类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我省公开征求意见

2024-06-05 09:03:2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公众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起草了《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30日前以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意见或建议请注明“备案管理办法建言献策”字样。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沣源路18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联系电话:0871-65011448

电子邮箱:bhcdzwz_217@163.com

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

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活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活动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管理的三有动物是指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繁育三有动物以及其他参照三有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开展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申报。个人购买加载专用标识的三有动物作为宠物的不在备案范围。

第四条 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有关规定,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逃逸、防疫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负责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备案登记工作。

州(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工作。

省林草局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数据库,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人工繁育三有动物种源前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前向所在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申报人需如实填写《云南省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表》,报备下列信息:

(一)申请组织或个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资质信息,个人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人工繁育场所详细地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类名称、种源来源、繁育目的和用途、年出栏数量。

(三)关于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和繁育目的相关的防逃逸、疫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情况说明。

(四)人工繁育活动合法合规性自查承诺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案信息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备案申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备案事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备案表加盖备案机关公章予以备案,并规范登记备案号〔格式为“县(市、区)简称+繁备+年度+4位序号”,如在昆明市安宁市备案,可编制为“安繁备20240001”〕。备案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报备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应在接到补正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材料,逾期回退备案材料。

备案表一式两份,分别由备案机关和备案人保管。

第八条 新增或者变更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动物的种类、繁育目的和用途信息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申报,直接在原备案表单上登记。变更人工繁育主体、繁育场所地址的,需另行备案。

人工繁育三有动物活动终止,或者从业主体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备案机关注销备案。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备案表。

第九条 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当自备案登记后的6个月内,对备案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未按备案事项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书面通知备案人进行整改。在备案登记后的1年内人工繁育活动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开展人工繁育活动的,予以注销备案。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做好备案材料的归档登记,将登记及其变更信息录入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系统或者形成人工繁育三有动物备案统计报表,按年度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省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依法对备案登记的人工繁育三有动物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纳入林草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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