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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2017-06-12 15:24:52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新闻网

原标题: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主要任务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发展党内民主,是实现党的集中统一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充分的民主,就不会有正确的集中,就不会有全党意志的真正统一,就不会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其结果必然导致盲目服从或党内生活死气沉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提倡并努力发展党内民主,改变了过去那种万马齐喑的局面和动辄“打棍子、扣帽子、抓辫子”的现象。但是,党内民主不够的问题仍然存在,如不认真解决,必然影响广大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和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增强。

发展党内民主,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概念。要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党内基层民主为基础,以促进党内民主制度化为重点,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1、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党章规定,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并规定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章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如何保障党员各项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党组织在保障党员各项权利方面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做好的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党的十八大强调,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群众路线和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规范领导行为,改进领导作风,善于倾听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善于以民主的精神和民主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不良习气。努力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党的方针政策、指示决议应及时传达给下级党组织和党员,有些重要事情应该在党内先讨论,让党员早知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鼓励党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每一个支部,从领导机关的决策到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政策问题的讨论,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

2、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年来,我们党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各级领导班子在决策过程中发挥集体智慧的意识、利用专家“外脑”的意识、动员组织群众广泛参与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但是,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违背集体领导原则,不注意走群众路线,忽视调查研究、民主讨论、科学论证,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巨大损失。有的地方在用人问题上不按制度和规定程序办事,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个人说了算,导致用人上的失误。这些问题必须坚决纠正。

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要着力完善以下制度:一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二是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深人群众了解真实情况。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落实人民群众在决策中的知情权、建议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三是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对那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咨询研究机构的作用。四是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群众路线,除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事项外,决策过程和实施情况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群众通报。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反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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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探索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的制度和机制。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分别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领导机关,也是体现党内民主的最为重要的组织形式。探索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的制度和机制,是健全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为此,必须把发扬民主、尊重代表权利,贯穿到代表大会的会议准备、开会期间以及贯彻会议精神的全过程。对党代会代表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的选举,必须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民主原则和民主程序。党代会期间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大会期间,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要认真向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审查审议。凡提交大会讨论的重大问题,都必须在代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认真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决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并写入党章。2008年,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提出“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并对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开展工作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保障及资格的终止和停止等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和办法,做好代表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充分行使各项权利,充分反映党员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和运用在县(市、区)进行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和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的经验。

4、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选举是党内民主最直接的体现,党的选举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内有关选举法规对党内选举的时间、范围、方式、程序、组织,对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侵犯党员或党员代表选举和破坏选举的行为的惩处等,作了详细规定。近年来,在省、市、县、乡党委换届选举中,对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候选人提名方式进一步改进,差额范围和比例进一步扩大,一些地方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中引入适度竞争机制。今后,仍应针对党内选举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深入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切实尊重选举人对候选人的提名权和选举权。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

5、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毛泽东同志说过:“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是一种同志间互相监督,促使党和国家事业迅速进步的好办法。”从目前党内生活的实际状况看,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在很多地方变成了“钝器”,对问题触及不到、触及不深,有的甚至把自我批评变成了“自我表扬”,相互批评变成了相互吹捧。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发扬民主,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仅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在谈心谈话中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真正从团结的愿望出发,打消自我批评怕丢面子、批评上级怕穿小鞋、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的顾虑,既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又坚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不评功摆好、不莺歌燕舞,真正红红脸、出出汗,使心灵受触动、思想受教育,达到“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目的。要以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正确对待批评意见,决不能用“批评”抵制批评,搞无原则的纷争。通过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不断洗涤每个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灵魂,着力提高领导班子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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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中央权威

2013年9月,习近平同志在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民主和集中辩证统一、不可分割。只有既充分发扬民主,又实行正确集中,才能及时集中正确意见,及时纠正不正确的意见和做法。”从民主集中制的运行机制和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集中是实行民主的结果和保证。没有民主基础上的正确的集中,就不可能使我们党成为坚强巩固、团结统一、能够担负历史重任的先锋队。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的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不坚决,打折扣,甚至采取阳奉阴违的态度,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领导班子内部各自为政、各行其是,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搞“铁板一块”,内耗严重,“家长制”“一言堂”的现象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在一些班子屡屡出现;有的自由主义、分散主义、个人主义思想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把行使行政权力与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对立起来,导致党的指示、决议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从根本上说,就是要严格执行和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正确规定了党员个人同党组织、少数党员和组织同多数党员和组织、下级组织同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同中央的关系,既体现了民主,也体现了集中,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具有包容或贯通民主集中制其他几条基本原则的性质。坚持“四个服从”对于发扬民主和实现民主基础上的正确集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必须贯穿于党内生活的一切领域。

加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严格执行“四个服从”的原则,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权威。党的历史表明,党要成为一个思想上统一、政治上坚强、组织上巩固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必须有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必须有一个在实践中形成的坚强的中央领导集体。这个领导集体的权威,是全党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党正面临着领导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艰巨任务。只有维护中央权威,才能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才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各族人民的共同富裕,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共同发展。一句话,维护中央权威,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所在。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从党性原则、人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中央的统一领导,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必须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自觉地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统一起来,用坚强的党性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无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当然,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并不是照抄照搬,而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创造性地工作,把维护中央权威与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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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重要体现。这一制度的基本规则和要求是:凡属重大问题,均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个人专断;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反对遇事推诿、互相扯皮和无人负责的现象。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充分发挥领导集体的智慧,避免重大问题决策的失误;对于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发挥班子的整体功能;对于克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提高领导班子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坚持和完善各级党的委员会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1、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章明确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各级党委必须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对于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财政预决算、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党的建设的重大措施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领导集体内部充分讨论才能作出决策,有的还要经专家和研究机构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书记和委员要以平等身份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必须注意处理好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党的十八大强调,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这就表明,全委会与常委会的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因此,常委会要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能越权讨论决定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在领导班子内部,书记和各委员之间虽有职责和分工的不同,但在常委班子内部是平等的。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更应当注意依靠集体的智慧和经验,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

2、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成员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推进领导班子配备改革,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2008年2月,中央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强调,坚持和完善地方党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明确和落实地方党委常委分工负责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不可偏废。在强调集体领导的同时,要合理划分每个领导成员的职责,做到党委职责不漏项、党政工作相协调。为此,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以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着眼全局,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分工不分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目标责任制和与之相关的督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使各项工作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在各级国家机关内部,应把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有机结合起来,凡属重大问题,应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决策,并经党组讨论决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企事业单位,在重大问题上,也要建立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的机制。

3、充分发挥地方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在坚持和完善各级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的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各级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还必须正确处理坚持地方党委对本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全局的领导,同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人民团体作用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部分企事业单位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与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各级地方党委一方面要积极担负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特别是对重大问题实施决定的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等组织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并善于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在重大决策上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上述组织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党组和党员负责干部,特别是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组成员,要自觉维护和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指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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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检查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严格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重要条件,也是党内监督的有效措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有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等。一个时期以来,受种种因素影响,党内生活制度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坚持得不好;一些地方党内生活出现了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倾向,好人主义、自由主义盛行,党内生活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要在“坚持、提高、创新”上下功夫,使各种方式的党内生活都有实质性内容,都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坚持,就是把党内生活的好制度、好做法执行下去,真正把“三会一课”、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有效做法坚持好,做到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提高,就是注重党内组织生活质量,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利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出于公心,动真碰硬、敢于交锋,增强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提高党组织、党员干部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创新,就是丰富党内组织生活的形式和载体,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吸引力和凝聚力。

加强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负有重要责任,应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宏观指导,深入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二是坚持把民主集中制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他们熟悉民主集中制的规矩,懂得民主集中制的方法;三是把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并把领导干部在这方面的表现作为衡量其党性强弱和是否具备良好领导素质的一个重要标志,与纪检监察机关的纪律检查紧密结合起来。对严重违背以至践踏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干部,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有的要果断调整出领导班子。因个人独断专行、滥用职权造成决策失误,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教程)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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