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乡村  >  正文

未签劳动合同 工伤如何维权

2021-04-06 11:12:36  来源:《致富天地》2021年第3期

2019年3月,刘某到一家公司工地上班,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然而,工作不到20天,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共花去医疗费6730元,费用由公司垫付。之后,刘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对此结果表示不认可,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赔偿刘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各项损失合计15万余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确立,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能因没有缴纳职工的相关保险而免责。本案中,刘某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这就决定了公司在刘某被认定为工伤时难辞其咎。

法官提醒: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收集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材料,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落实劳动管理的程序性要求,积极建立人事管理档案制度及劳动者用工档案等,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李玉)

责任编辑:李敏

相关热词搜索:劳动合同工伤如何维权
网友评论已有0条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