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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云南城市低保提高到660元/人/月

2021-05-14 17:30:42  来源:云岭先锋网

云岭先锋网讯(记者 谭江华)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经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单位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2021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2021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4770元/人.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基本生活标准则是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2021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仍按照2020年标准执行,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据了解,省民政厅要求各州(市)、县(市、区)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同时,各地要加强同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州(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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