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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网络虚拟财产怎么分

2021-09-13 15:59:41  来源:《金色时光》2021年第5期

魏宇/绘

苦心经营的微店和淘宝店能否分割?自带流量的抖音账号能否继承?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屡见不鲜。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如何管理分配?

离婚引发的虚拟财产纠纷

50岁的孙女士两年前辞职,注册了一家微店。因生意越做越大,孙女士便让丈夫也参与其中,负责发货和售后服务,两人将微店经营得蒸蒸日上。尽管经济收入颇丰,但夫妻关系却日渐疏离。离婚时,两人对微店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孙女士的丈夫提出,将微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因是自己为店铺建立了多个微信群,并且是主要管理者。孙女士则认为,微店是自己一手创立的,与丈夫没有任何关系,拒绝分割。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指出,微店是网络店铺,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中是有价值的,有的还能进行交易。

杨志芬分析认为,孙女士经营的微店价值主要包括:店铺进货,即库存;买家支付的货款;网店自身的无形价值,如商业信誉、客户资源、好评率等。该微店由孙女士和丈夫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对于具有财产属性的部分,比如微店的货款、库存等可以价值变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而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处理,比如微店的商业信誉、客户资源等,双方可参照网络查询价值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拥有微店经营权的一方,按照双方协商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非营利性虚拟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也称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杨志芬举例说明,这类财产一般指网民的社交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名字及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等。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表述延续了《民法总则》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在肯定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同时,也为其交易、分割、继承等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在网络民事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虚拟财产,种类繁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杨志芬认为不能“一刀切”。她表示,如QQ号、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因个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没有被夫妻双方用于赚取利润,离婚时不能轻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虚拟财产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比如网店、淘宝店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刊记者 欧阳小抒/文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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