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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为女性维权

2021-09-23 13:19:37  来源:《致富天地》2021年第8期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然而,在现实中,女性权益受损的现象依然存在。当女性权益受到侵害时,来看看《民法典》如何为女性维权。

孕哺期内 男方不能说“分手”

小萍和大伟的儿子出生后不久,两人就因生活琐事争执不断。在孩子8个月时,大伟离家与小萍分居生活,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大伟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诉讼离婚的情形,即在本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男方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不受此限。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上述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在上述情形下,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本条限制。法定期限届满时,男方有权提出离婚。在本条所述情形下,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仍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女方存在重大过错、未尽到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形。

丈夫“出轨” 妻子可多分财产

面对“花心”不改的丈夫刘某,魏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不仅要求婚生女儿归自己抚养、多分割共同财产,还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女儿由魏女士抚养;双方共同财产中的60%分割给魏女士,刘某赔偿魏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花心”不改,严重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保护女性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遭遇家暴 可寻求司法保护

小陈和林某3年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小陈经常遭到丈夫林某的谩骂、殴打。在一次吵架中,林某将小陈打成重伤。事后,小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递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书。法院经审理,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支持了小陈的诉请。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关于施暴人的过错责任,该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对于家暴行为的认定,法院一般从主观过错、伤害程度及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注重的是查清事实。因此,女方提供的证据只要能够证明男方存在过错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形成链条相互印证,同时男方未能提供有效的反证,那么法官就会本着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对其主张予以支持。

赡养公婆 丧偶儿媳亦享有继承权

12年前,赵女士的丈夫王某意外身亡。为照顾公婆、抚养幼子,赵女士一直没有再嫁。前些日子,赵女士的公婆因病相继去世,身后留有房屋、家具等遗产。当赵女士打算继承这笔遗产时,遭到了其公公侄子等人的阻挠。赵女士无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赵女士为其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点评:一般情况下,丧偶儿媳的确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本案中,赵女士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一直照料公婆起居10余年,完全符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条件。因此,她具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

出嫁再婚 土地权益不可“缺位”

阿红与外村男青年结婚后,一直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家分得承包地。去年底,阿红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其已出嫁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阿红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返还收回的承包地。经法院调解,村委会同意返还阿红的承包地。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本案中,阿红仍享有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村民的一切权利。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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