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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宇/绘
随着“搀扶跌倒老人反被讹诈”等新闻成为舆论焦点,引发公众对“见义勇为”的担忧。相较于有偿救助,自愿救助属于人们道德层面的自发行为,法律对于此类行为引发的纠纷如何判定?
见义勇为有顾虑
2020年,海南一名九旬老人不慎摔倒。一名女子见状后,立即停车施救,将老人送医。老人经医治无效去世后,其家属将施救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4万元。老人家属认为,该女子垫付医疗费用等行为,证明其正是肇事者。所幸,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老人家属的请求。
现实生活中,热心人施救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遇到老人跌倒时扶不扶,成为困扰公众的道德难题。
2020年9月,小林和朋友在昆明市盘龙区某街道看到一位老人不慎跌倒。因为伤及腿部,老人一时无法起身。当时,不少人都目睹了老人跌倒的经过,但围观人群中,却没人敢上前搀扶。见倒地老人痛苦呻吟,小林犹豫再三还是决定上前帮忙。他请朋友帮忙摄录救助过程,并留下2名围观者的姓名和电话。最终,老人在警察的帮助下送医治疗。围观者赞扬了小林见义勇为的行为,但也有人说:“幸亏没被‘碰瓷’,否则岂不是‘引火烧身’。”
实施紧急救助造成损害不担责
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老人跌倒扶不扶”将不再令救助人为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芬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立法层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保护,解除后顾之忧。
对于救助过程中救助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比如,实施心肺复苏时导致受助人骨折等情况该不该担责?杨志芬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紧急救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救助人自愿,即无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二是情势紧迫,必须马上施救;三是救助人采取救助措施系防止损害扩大;四是救助人造成受助人而非第三人损害。
“救助人因受助人情况危急,主动施救,符合法律关于‘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尽管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但并非故意为之,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杨志芬说。
救助人可申请适当补偿
救助人因施救造成误工、财物丢失等损失的,能否要求补偿?
杨志芬援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解释:“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如果救助行为造成救助人损失,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侵权人,受益人即受助人应当给予救助人适当补偿。
杨志芬提醒,法律鼓励公众伸出援手,而非盲目救助,因为只有情势紧迫时的救助行为才能免责。若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存在明显故意侵权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刊记者 欧阳小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