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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借牟利合法吗

2021-09-23 17:15:26  来源:《致富天地》2021年第9期

贷款转借牟利,担心被追刑责。周煜 绘

2020年3月,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却又无法获得贷款,胡某遂请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50万元,再转借给他。虽然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275%,但胡某表示愿意按年利率24%支付给沈某,即让沈某赚取利息差。沈某照办后,由于胡某未能依约支付本息,沈某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并未判令胡某按年利率24%支付给沈某利息。这到底是为什么?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这里涉及“高利转贷”问题,指的是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在认定高利转贷的构成上,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从宽认定”,即只要出借的利率高出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质,就可认定构成高利转贷。本案无疑与之吻合。

鉴于高利转贷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还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借款协议无效。同时,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胡某应当偿还沈某50万元本金。同时,沈某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法律保护,但胡某作为违约方,不宜因违约而减轻责任、变相获益,故其应当按银行的贷款利息年利率5.275%,向沈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责任编辑: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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