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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2022-04-28 11:03:38  来源:2022年第4期《金色时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反家暴等热点。本刊选登其中4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1 冯某某与柳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及物权保护纠纷案

基本案情:冯某某的女儿柳某某为霸占其名下住房用于收租,多次以冯某某有精神病、参加传销等理由逼迫冯某某搬出。2020年,柳某某到冯某某家中呵斥、威胁,逼迫其搬走,持铁锤砸坏物品。此后,柳某某陆续将冯某某房内的家具电器搬走,并更换门锁。后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冯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保护纠纷诉讼,请求责令柳某某返还物品并停止侵害案涉住房,同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裁定:1.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对申请人冯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2.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冯某某。3.禁止被申请人柳某某进入申请人冯某某名下住宅。经法院调解,双方对物权保护纠纷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柳某某于3日内返还搬走的全部财物及房产证。2.协议生效起一年内双方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生活。3.柳某某于30日内腾退案涉住房所在地的单车棚,逾期冯某某有权自行处分棚内物品。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认定被申请人为侵占老年人财产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训诫督促被申请人遵守,有力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2 孙某乙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监护人孙某某现年84岁,曾患小儿麻痹症,有肢体残疾后遗症,父母、妻子均已过世。2019年,孙某某的房屋因旧房改造被征收,女儿孙某甲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对孙某某行为能力鉴定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后经司法鉴定,法院判决宣告孙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孙某甲为其监护人。现孙某某侄女孙某乙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经法院查明,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孙某某与孙某乙等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任孙某乙为意定监护人、陶某某为监护监督人。房屋拆迁后,孙某某不再与孙某甲共同生活,孙某某的钱款和证件等均处于孙某乙及其父亲的保存与管理中,孙某乙对其进行照顾。法院在庭审与居住地调查中多次征询孙某某意见,其均表示希望孙某乙作为监护人。

裁判结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一定的理解表达能力,其多次表示同意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态度坚决。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孙某乙。若孙某乙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孙某甲等其他愿意担任孙某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典型意义: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依法判决变更监护人。同时,积极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利益。

案例3 孙某甲诉某老年公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孙某甲的儿子孙某乙与某老年公寓公司签订《入住公寓协议书》,孙某乙将父亲孙某甲送养至老年公寓,每月支付服务费1800元。孙某甲在上述协议上手写注明:本人有精神疾病,如有摔伤与公寓无关,自己负责。协议签订后,孙某甲入住公寓。某日14时许,孙某甲于公寓卧室内摔倒受伤。当晚22时29分,孙某甲被送医治疗。孙某甲提起诉讼,要求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某老年公寓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孙某甲摔伤后,未及时将其送往医院,也未及时通知家属,系未履行合同附随的通知义务、未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并不属于协议约定的免责事项。判决某老年公寓公司赔偿原告孙某甲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对于厘清养老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案例4 李某某诉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7年,高某某驾驶车辆与魏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魏某某及乘车人李某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住院31天,多次接受治疗。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李某某起诉要求高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判决:1.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万余元;2.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于事故发生前在水泥厂工作,月收入3000元,虽然李某某已逾60周岁,但仍具有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能力,且其能证明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态,故李某某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应依法获得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予以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参考价值,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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