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老年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仍选择再就业,这些老年人还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吗?不久前,在昆明市某小区当保洁员的赵大爷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违反工作规定被辞退
今年65岁的赵大爷两年前到其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应聘,成为一名保洁员。可不久前,他却突然收到物业公司的辞退通知。原因是近半年来,赵大爷多次违反物业公司管理规定捡拾废弃纸板,经主管提醒后仍未改正,因此,物业公司决定将其辞退。
协商过程中,赵大爷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工作尽职尽责,从未出过差错,且捡拾废弃纸板与本职工作并不冲突,物业公司辞退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了保洁员的工作要求,主管也多次对赵大爷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提醒,已尽到告知义务,对赵大爷的辞退处理合规合法,公司只需向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即可。
因双方存在争议,赵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物业公司与赵大爷属于劳务用工。物业公司与赵大爷解除劳务关系,需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一千元,无需支付《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书面劳务合同是维权依据
像赵大爷这样的老年人再就业时,是否还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对此,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生顺表示,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再就业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提到,“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赵大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杨生顺指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劳务关系中,通常只有工资诉求能够获得法律支持,至于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以及加班费、带薪年假、保险缴纳等福利待遇都以双方约定为准。
那么退休老年人再就业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生顺提醒,应尽量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争议,书面劳务合同将成为高龄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
本刊记者 李宏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