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云,“父债子偿”。曲靖市师宗县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朋友向他借款后,因车祸去世。他拿着借条找到朋友之子,要求其代父还债,对方却认为“人死债消”。父母生前欠债子女必须偿还吗?
好意借钱引纠纷
赵先生和王先生是多年好友。2019年,王先生向赵先生倾诉,自己计划做水果生意,但还有部分资金缺口。考虑到王先生家只有父子二人相依为命,赵先生出于好心想帮朋友一把,与妻子商量后拿出10万元,无息借给王先生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年后王先生向赵先生归还10万元借款。
2020年,王先生在外出进货途中突遇交通事故去世。于是,赵先生拿着借款合同找到王先生的儿子小王,要求其代父归还10万元借款。过程中,小王多次以“未到还款期限”为由拖延。直到约定还款时间,当赵先生再次找到小王时,对方却提出“人死债消”,拒绝归还欠款。无奈之下,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对其父亲生前的10万元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小王作为王先生遗产的唯一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价值共计8.4万余元。因此,小王需要向赵先生赔付与继承遗产价值相同的欠款,其余欠款小王可自愿偿还。
“父债子偿”有条件
赵先生出于好意借钱却落得本金不保,对此,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北京市天元(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红征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小王作为王先生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既然继承了父亲的遗产,就应当承担清偿父亲生前债务的责任。至于债务清偿的额度,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小王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马红征指出,在此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是影响法院判决的重要因素。也就是说,若小王放弃继承王先生的遗产,赵先生便不能要求其履行代父还债的法定义务,王先生的遗产将优先用于偿还与赵先生的债务,“父债子偿”在此情况下不再成立。
本刊记者 李宏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