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问题频繁引发社会关注。扶,担心惹麻烦;不扶,又要面对道德谴责。最近,一起老人跌倒不治身亡后家属起诉路人的案件,再次引起争议。
路人未搀扶跌倒老人遭索赔
不久前,66岁的于大爷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出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见此情形,路人纷纷上前查看。尽管询问情况的不少,但始终没人将躺在地上的于大爷扶起。几十分钟后,一位路过的司机才拨打了120,但于大爷送医抢救后不治身亡。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于大爷死于突发脑干出血。
家属对这一噩耗难以接受,认为老人身体一向很好,不会无缘无故摔倒,怀疑是被路人冲撞所致。在家属的坚持下,医院选择报警处理。经警方调取事发路口监控视频,显示于大爷是在经过路口时突然摔倒,事发时其身边并没有人。但于大爷的女儿提出,若路人在发现父亲倒地后能及时拨打120,悲剧就不会发生。最终,于大爷的女儿对几名路人提起诉讼,向他们索赔。
法院调查了解事情经过后,并未受理于大爷家属的诉讼请求。
“必须救助”有前提
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邱万斌认为,本案中,于大爷的女儿要求路人承担责任,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该诉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于大爷的死亡与路人没有救助不构成因果关系,其死亡原因系摔倒所致。其次,路人必须对摔倒者进行救助的前提,是本身具有相应的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该法定救助义务,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职务上及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等。其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具体包括父母有救助子女的义务、丈夫有救助妻子的义务等。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于大爷的女儿要求未进行救助的路人赔偿,应为侵权损害赔偿,其前提条件是路人存在相应的侵权行为。本案中,路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故要求路人赔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邱万斌指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路人必须对摔倒者进行救助,甚至在特殊情况下,搀扶等救助行为反而会造成二次伤害。路人可通过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等,请求专业机构和人士进行救助。
本刊记者 谭宗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