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做强养老产业主体、推进医养结合等16条主要措施,加快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体要点如下:
实施养老服务保基本工程
1.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
健全城乡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制度,完善基础供养金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
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
公办养老机构要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各类养老机构接收特困老年人入住的,各级民政部门要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办法,按月拨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和护理补助。
2.加强失能失智照护养老机构建设
重点扶持发展以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为主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新建或改扩建原有公办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
到2026年底,力争每个州、市至少建有1所州(市)级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3.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机构
深入推进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清理、腾退一批闲置的厂房、学校、医院、宾馆、办公用房等设施,用于养老服务。
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项目,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替代原始资料。
实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工程
4.落实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龄化程度较高地区应适当上调标准。
严格落实城市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开展城镇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专项治理。
5.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的方式运营公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
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行、助购、助学、助乐、助聊等“十助”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扩充和下沉老年大学资源。
6.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
打造一批后厨可视、食材可溯、安全可查、送餐可及、质量可评、价格公道的标准化社区老年幸福食堂(助餐服务点)。
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可依托敬老院、养老服务中心等,建立老年幸福食堂。
7.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
统筹既有财政资金支持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加快培育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
鼓励通过政府补贴、引入社会资本、业主众筹等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探索发展家庭养老床位。
实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
8.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
因地制宜统筹改扩建现有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
整合优化后闲置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根据需要转型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9.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整合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民房等资源改造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探索“慈善+农村养老”新模式。
实施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工程
10.做强养老产业主体
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
打造“七彩云南·养老福地”品牌。
实施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开展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支持在城乡社区建立辅助器具应用推广中心。
11.加强养老科技应用
积极争取国家级老龄智算中心建设,推动老龄事业和养老产业数字化转型。
加快“互联网+”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平台建设。
实施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12.保障土地供应
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优先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
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
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照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
13.强化人才支撑
支持在不同层次教育中拓展养老服务专业设置或开设有关课程。
支持新建或整合现有资源举办多层次的养老服务职业院校。
探索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制度,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薪酬和社会认同度。
到2026年底,全省养老院院长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专业岗位人员入职培训率达到100%。
14.推进医养结合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老年人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8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或高危人群建立健康档案。
实施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5.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探索按照经营性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依法公示。
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
16.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
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
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