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长期为独居老人提供养老服务,通过签订协议,老人将遗产留给社区居委会。但老人去世后,其子女突然出现,要求继承老人的遗产。此种情况下,老人的子女是否拥有遗产继承权?
老人将遗产留给社区居委会引争议
曹大爷是一名独居老人,因年事已高且身体不好,于是向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双方在曹大爷亲属的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由社区居委会定时、定员照料曹大爷,并按“五保户”待遇保障其生活,直至寿终。曹大爷去世后,其动产及不动产由社区居委会处置。
16年后,曹大爷去世。根据协议,社区居委会本可以按程序处置曹大爷的财产,然而,曹大爷的4名子女突然找上门,要求继承老人留下的现金和房产。社区居委会将曹大爷的子女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与曹大爷签订的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老人自愿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签订的由该组织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并接收、处置其遗产内容的协议,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了对该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及养老送终的责任,应认定为已经履行义务,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案涉协议符合法律有关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判决曹大爷安置所得的房屋及其生前遗留的股权、现金、银行存款本息归社区居委会所有。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提供养老新思路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妍菁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也明确:“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是一种有偿的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进一步指出:“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中,社区居委会已全面履行协议,且曹大爷生前未立遗嘱,故应由社区居委会取得曹大爷遗产的所有权。
李妍菁表示,对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有法定继承人但其无法实际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的老年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优选。但需要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协议无效或被撤销。
本刊记者 谭宗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