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11部门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重点内容如下:
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积极探索老年助餐有效模式,根据辖区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按需适度新增新设,推动空白县(市、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从无到有”,实现全省各县(市、区)均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为老年人群体就近提供助餐服务。
到2025年底,老年助餐服务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提质增效取得新进展,城乡社区老年助餐服务覆盖率实现较大幅度提升,服务网络形成一定规模,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大,面向其他老年人助餐服务广泛开展。
到2026年底,持续推动全省老年助餐服务网络更加完善,服务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多元供给格局基本形成,老年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显著增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具体举措
1.优化助餐服务布局
将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纳入城市一刻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支持各类养老机构、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及其他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增设老年幸福食堂,全面开放老年助餐服务。
乡镇(街道)可整合辖区餐饮资源,发动区域内的社会餐饮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
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内部食堂挂牌老年助餐点。
2.创新餐食配送服务
支持餐饮企业提供老年餐食配送服务。
发挥互联网平台、物流企业等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物流网络为老年人送餐。
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设置集中“配送点”,为送餐进小区和老年人就近取餐提供便利。
鼓励村(居)委会组织党员、社会工作者、低龄健康老人,建立志愿送餐队伍。
3.加强农村助餐服务
探索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
建立城乡老年助餐机构结对共建机制。
积极构建乡镇牵头,村委会、老年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广泛参与的农村助餐新格局。
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参与、培育和发展老年助餐服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
4.鼓励慈善力量参与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老年助餐服务慈善基金。
探索建立慈善资金支持老年助餐服务长效机制。
鼓励探索“服务积分”“志愿+信用”等模式,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
5.助餐条件认定
省级制定老年助餐服务规范和标准,出台工作指引。
拟开设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食品经营许可等资质。
助餐服务机构应在室外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老年幸福食堂标识,统一命名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老年幸福食堂、XX企业老年幸福食堂。
6.规范助餐服务
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应严格实行“六公示”制度。
各类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均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餐、晚餐服务;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
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7.强化智能服务
建立全省统一的老年助餐服务信息系统。
8.培育优质品牌
大力支持连锁化运营,积极推广集中供餐模式。
打造一批具有本土特色的优质服务品牌。
9.提供场地支持
鼓励以低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老年助餐服务。
支持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生活性服务业资源统筹利用、共建共享。
支持将政府、事业单位腾退的闲置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适当放宽租赁期限。
10.加大运营扶持
对老年幸福食堂,省级财政按照其供餐能力实行一次性建设分档补贴:示范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2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1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综合型社区食堂,新建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补助;改建项目按照不超过8万元/个的标准补助;原餐饮单位挂牌改造的,按照不超过6万元/个的标准补助。老年助餐服务站点,按照不超过3万元/个的标准补助。
11.实施分类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纳入当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支持各地以发放老年助餐消费券等方式,让老年人享受看得见的实惠。
此外,《实施方案》在加强老年助餐质量监管、强化老年助餐实施保障方面也提出相应要求。
综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