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外出过程中,磕碰、摔伤等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患有基础性疾病、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突发疾病甚至猝死的报道不时见诸报端。若老年人在乘车期间突发疾病或猝死,承运人应履行哪些义务?承运人及承运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老人乘车时猝死引纠纷
2023年3月,家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某县的赵大爷和老伴王奶奶搭乘公交车外出游玩。刚发车,公交车司机李师傅就留意到赵大爷身体不适,于是停车告知其车上有塑料袋和垃圾桶。待王奶奶将垃圾桶放到赵大爷座位旁并回座位坐好后,车辆继续行驶。
途中,王奶奶要求李师傅将老伴送往县医院。李师傅表示,公交车不能随意更改行驶路线,但可以就近在有直达县医院的公交车站台为其停车。当李师傅准备停靠站台时,王奶奶声称老伴可能是晕车,要求继续乘车,并陪同老伴到公交车最后一排座位上躺下。不久后,王奶奶发现老伴异样,李师傅紧急停车并拨打120和110。医生赶到后,确认赵大爷已无生命体征。
王奶奶认为,李师傅在其老伴病情恶化的情况下,未上前查看,也未及时拨打120或变更线路前往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赵大爷死亡。公交公司则认为,赵大爷的死亡系自身疾病和王奶奶护理不周所致,李师傅已履行“尽力救助”的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奶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0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师傅未全面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赵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身体一直不适、有家人陪同又途经多个乡镇的情况下,未主动提出就近就医的请求,对其自身死亡亦存在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承运人要履行“尽力救助”义务
本案中,李师傅已经向乘客提供了帮助,为何仍被法院判定未全面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记者就此咨询了云南晨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生顺。
“所谓‘尽力’,是指承运人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采取各种合理措施,以帮助照顾乘客或者对乘客进行救援等。”据杨生顺介绍,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承运人须在最大能力范围内救助乘客,超出能力范围的可以免责。”杨生顺分析指出,本案中,赵大爷患有疾病,对自身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师傅虽然对赵大爷的身体情况表示关心,但在途经多个乡镇时,没有积极向赵大爷夫妇提出可就近就医的建议,未全面尽到“尽力救助”的义务,故法院判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刊记者 李宏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