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民政厅、中共云南省委社会工作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力争到2026年底,全面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方案》从4个方面部署了16项主要工作任务,干货如下:
1.健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健全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2.摸清基本情况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留守老年人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
省、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
3.分类确定关爱服务对象
将关爱服务对象分为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留守老年人;年龄<80岁的重残(残疾等级为1—2级)、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长期卧床(按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
(2)次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中度失能或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按中度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
(3)一般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轻度失能或身体健康的留守老年人。
4.定期开展探访
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针对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探访关爱服务。
原则上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对失能等重点人群,要视情增加探访关爱频次。
5.强化家庭主体责任
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虐待老年人的,公安机关视情依法处理。
6.鼓励亲友邻里帮扶互助
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
7.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基础性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集中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
鼓励乡贤人士、社会爱心企业和个人资助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
8.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
支持乡(镇)、村(社区)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
鼓励各地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
9.广泛开展关爱志愿服务
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
10.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
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等方式,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
11.支持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关爱服务
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服务机构。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
12.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
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落实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
13.落实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按时足额为已参保留守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年人参保全覆盖。
将对残疾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14.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
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
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5.引导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16.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
将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