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意外伤害。当孩子在校园里受伤时,大部分家长都会要求学校承担责任。那么,学校应该对学生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吗?
学生校内打球受伤索赔未果
邱某某和蒋某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二人在学校操场打篮球的过程中摔倒,导致邱某某受伤。经诊断,邱某某有一颗牙齿全脱位,一颗牙齿亚脱位,釉质折断。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为轻微伤。当事双方协商未果,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某、学校连带支付因其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邱某某与蒋某某已年满八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自愿参加篮球运动导致受伤,没有证据证明蒋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且事故发生后,学校已及时对邱某某进行照护,防止其伤情更加严重。综上,法院依法驳回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参加活动应了解“自甘风险”规则
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春晏分析此类案件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若未成年人课间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受伤,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分析:
1.受伤人员。未成年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应提前预见和认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其他参加者。其他参加者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须承担侵权责任。
3.学校。学校承担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在校园内发生学生受伤事故时,学校应及时进行救助并告知其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若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大小的划分。
本刊记者 蒋 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