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页:先锋讲坛 上一页3  4下一页
 
页面导航

  • 第A1页
    封面

  • 第A2页
    封二

  • 第01页
    开卷

  • 第02页
    目录

  • 第03页
    目录

  • 第04页
    要论

  • 第05页
    时政要闻

  • 第06页
    时政要闻

  • 第07页
    特稿

  • 第08页
    特稿

  • 第09页
    特稿

  • 第10页
    特稿

  • 第11页
    特别报道

  • 第12页
    特别报道

  • 第13页
    特别报道

  • 第14页
    特别报道

  • 第15页
    先锋学习

  • 第16页
    先锋学习

  • 第17页
    先锋学习

  • 第18页
    先锋学习

  • 第19页
    先锋论坛

  • 第20页
    先锋论坛

  • 第21页
    先锋策划

  • 第22页
    先锋策划

  • 第23页
    先锋策划

  • 第24页
    先锋策划

  • 第25页
    先锋策划

  • 第26页
    先锋策划

  • 第27页
    先锋策划

  • 第28页
    先锋策划

  • 第29页
    先锋策划

  • 第30页
    先锋策划

  • 第31页
    先锋策划

  • 第32页
    先锋观察

  • 第33页
    先锋观察

  • 第34页
    先锋观察

  • 第35页
    先锋观察

  • 第36页
    先锋观察

  • 第37页
    先锋观察

  • 第38页
    先锋讲坛

  • 第39页
    先锋讲坛

  • 第40页
    先锋讲坛

  • 第41页
    先锋讲坛

  • 第42页
    先锋讲坛

  • 第43页
    先锋讲坛

  • 第44页
    先锋经验

  • 第45页
    先锋经验

  • 第46页
    先锋经验

  • 第47页
    先锋经验

  • 第48页
    先锋经验

  • 第49页
    先锋经验

  • 第50页
    先锋经验

  • 第51页
    先锋人物

  • 第52页
    先锋人物

  • 第53页
    先锋人物

  • 第54页
    只此云南

  • 第55页
    只此云南

  • 第56页
    荐读

  • 第A3页
    封三

  • 第A4页
    封底
 
标题导航
2024年5月1日出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加强纪律建设的党内法规保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吴美华,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当代中国政党和中国政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北京教育纪检监察研究会秘书长。著有《执政党建设论》《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等专著,主编《党章学习读本》等书籍。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党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当代中国政党和中国政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处长,北京教育纪检监察研究会秘书长。著有《执政党建设论》《当代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等专著,主编《党章学习读本》等书籍。

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重视纪律建设的政党。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就把纪律单独列为一章,此后在100多年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纪律规范,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突显了纪律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党内法规保障。

深刻认识《条例》的特点

《条例》从出台到多次修订前后经历近30年时间,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此次发布的《条例》实际上是第五版。1997年的试行《条例》具有探索性,形成纪律处分条例的基本框架,列出“负面清单”,划出纪律底线,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实现了有规可依。2003年的正式《条例》具有奠基性,在实践基础上进行分类调整、充实完善,确立了整个党的纪律体系。2015年修订的《条例》删除涉及法律的70多条,体现纪法分开,实现了“体系性重构”。2018年再次修订的《条例》是原框架内的“升级版”,使党的纪律分类和处分程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集大成之规”,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的理论创新、实践经验、制度规矩进行总结、融合和升华。在诸多党内法规中,像《条例》这样高频率修订的情况并不多见。《条例》的每一次修订都不只是简单的文字修改,既有着内在的继承关系,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体现的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高度自觉,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是管党治党举措的及时跟进。

新修订的《条例》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强化党章最高权威,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以党章为总源头和总遵循,将二十大党章的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强化对违反党章行为的责任追究。二是贯彻体系建设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科学立规,系统梳理、精准对接其他党内法规,思路举措更加清晰,程序规定更加科学严密。三是突出政治性,提高政治站位,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四是体现时代性,吸收近年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取得的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更加适应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要求。五是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严查新型违纪行为。六是注重纪法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七是坚持宽严相济,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

精准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

这部党内法规从试行《条例》起,就采用了3编的基本框架,但其内容不断充实完善、与时俱进。新修订的《条例》共3编11章158条,新增16条,修改76条。党员干部应在逐条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的基础上,重点领会新增加的内容。

第一编总则,即总论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五章,主要是: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他规定。其中,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

第二编分则,即实体部分,包括第六章至第十一章,就六大类违纪行为分别作出规定。关于违纪行为的类型,1997年的试行《条例》规定了七大类违纪行为;2003年的正式《条例》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的《条例》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此后沿用至今。新修订的《条例》关于违反六大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文字表述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

第六章是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政治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等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早在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就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政治纪律”的概念,但直到改革开放时期才对其内涵作出阐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新老准则对如何遵守政治纪律作出明确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仍以政治纪律为龙头摆在各类纪律之首,同时拓宽查处范围,加大处分力度,针对当前违反政治纪律的新情况作出许多具体规定。比如,第五十二条增写的规定加大了对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第五十五条针对政治攀附行为,增写充当、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等违纪行为的规定。第五十六条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2018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第五十七条增写对违反科学政绩观、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且规定对此类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

第七章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条例》第八十条增写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第八十五条增写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的处分规定。第八十六条充实对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等方面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八章是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证。《条例》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的规定。比如,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这是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的内容,体现了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六条增写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体现了对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离岗都一律从严要求。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对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借此收取费用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持之以恒反对“四风”的坚定决心。

第九章是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条例》特别注重加大对乡村振兴、社会救助领域,以及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查处力度,体现了入细入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一贯要求。

第十章是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是党组织和党员依规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条例》就纪检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机关工作等党的各项工作,明确了违纪情形和惩处规定。《条例》对这部分内容的修改力度最大,仅整条增写的就有7条之多,还有不少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比如,第一百三十条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对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第三、四、五款,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增写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导致餐饮浪费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写对机构编制工作中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增写对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写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写对统计造假行为的处分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增写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的处分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制度和纪律层面,以使之常态化。

第十一章是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条例》增写了对铺张浪费行为和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

第三编附则,涉及制定单项实施规定、军队武警的规定、解释权、溯及力等。

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条例》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武器。《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必将促进整个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对于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产生积极效应。全面从严治党,尤其强调从严执纪,新时代新征程需要提供更坚强的纪律保障,纪律建设不能有丝毫放松。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纪律既是铁的纪律,又是自觉的纪律,要靠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自觉维护。只有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立纪、执纪、守纪同向推进,把集中性教育与经常性教育结合起来,把正面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才能真正抓出实效。“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每位党员都应做到不触红线、不越底线。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