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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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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四荒地”的这些规定要知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承包与耕地承包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承包主体不受限制、需要交承包费、承包方可自主流转经营权等。

流转“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无需发包方同意

2021年2月,吴某经过与甲村村委会和部分村民协商,承包了该村15公顷荒山,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吴某领取承包经营权证后,因投入过大而四处筹措资金,其中找养殖大户徐某借了40万元。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吴某亏损严重,无力按期还债,于是与徐某协商后,将15公顷荒山转让给了徐某经营。甲村村委会认为,吴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无权擅自转让承包经营权,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荒山后重新发包。那么,荒山承包经营权转让需要发包方同意吗?

点评:吴某将荒山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徐某,无需征得甲村村委会的同意。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承包属于其他方式的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转让时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但“四荒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则不需要。《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就是说,“四荒地”承包人在凭借承包合同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可以对“四荒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而无需征得发包方的同意。

本案中,甲村村委会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其执意单方解除承包合同,强行收回所发包的15公顷荒山,则构成违约和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荒山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2014年,赵某承包了村里的50亩荒山,与村委会签了为期30年的承包合同。赵某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在荒山上种上了经济林。2023年8月,赵某因病去世。随后,村委会通知赵某的儿子小赵,表示要收回该林地重新发包,理由是承包人赵某已经死亡,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该终止。而小赵认为,自己有权继承父亲的承包经营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点评:小赵和村委会的认识均有偏差。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故不得作为遗产继承。虽然土地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村委会也无权撕毁承包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照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里所说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遗产继承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村委会无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小赵,可以依法继续承包赵某生前承包的荒山,并按照承包合同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土地承包费偏低,发包方可以要求合理涨价

2015年1月,乙村村委会将150亩荒丘地发包给邻县的村民彭某,承包期30年,承包费为每年每亩200元。彭某因经营管理有方,每亩地纯收益达6000元。乙村村民见彭某挣这么多,纷纷要求涨租金。2023年1月,乙村村委会与彭某就增加承包费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将承包费涨至15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在与争议地块类似的土地租金为每年每亩450~650元,遂判决自2023年1月起,将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亩580元。

点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被称为情事变更原则。

“四荒地”承包期限一般较长,在承包期内,因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原因,原定的租金难免显得过低,如果继续维持则对发包方明显不公平。因此,乙村村委会可以诉请提高承包费,但也不能漫天要价。确定承包费是否需要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其标准应当是当地类似地块现在的承包费,而不是承包人的收益情况。本案中,法院根据情事变更原则,结合与彭某承包荒丘地类似地块的租金标准,判决将承包费调整为每亩580元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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