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页:法治乡村 上一页3  4下一页
 
页面导航

  • 第A1页
    封面

  • 第A2页
    封二

  • 第01页
    扉页

  • 第02页
    目录

  • 第03页
    目录

  • 第04页
    致富随笔

  • 第05页
    要闻

  • 第06页
    要闻

  • 第07页
    三农资讯

  • 第08页
    三农资讯

  • 第09页
    三农资讯

  • 第10页
    政策指南

  • 第11页
    政策指南

  • 第12页
    政策指南

  • 第13页
    政策指南

  • 第14页
    政策指南

  • 第15页
    特别关注

  • 第16页
    特别关注

  • 第17页
    特别关注

  • 第18页
    特别关注

  • 第19页
    特别关注

  • 第20页
    特别关注

  • 第21页
    特别关注

  • 第22页
    特别关注

  • 第23页
    特别关注

  • 第24页
    特别关注

  • 第25页
    特别关注

  • 第26页
    特别关注

  • 第27页
    乡村振兴

  • 第28页
    乡村振兴

  • 第29页
    乡村振兴

  • 第30页
    乡村振兴

  • 第31页
    乡村振兴

  • 第32页
    乡村振兴

  • 第33页
    乡村振兴

  • 第34页
    乡村振兴

  • 第35页
    乡村振兴

  • 第36页
    乡村振兴

  • 第37页
    乡村振兴

  • 第38页
    乡村振兴

  • 第39页
    致富先锋

  • 第40页
    致富先锋

  • 第41页
    致富先锋

  • 第42页
    致富先锋

  • 第43页
    致富先锋

  • 第44页
    致富观察

  • 第45页
    致富观察

  • 第46页
    致富观察

  • 第47页
    致富观察

  • 第48页
    工作交流

  • 第49页
    工作交流

  • 第50页
    工作交流

  • 第51页
    工作交流

  • 第52页
    双创空间

  • 第53页
    双创空间

  • 第54页
    双创空间

  • 第55页
    双创空间

  • 第56页
    致富前沿

  • 第57页
    致富前沿

  • 第58页
    农家茶座

  • 第59页
    农家茶座

  • 第60页
    法治乡村

  • 第61页
    法治乡村

  • 第62页
    法治乡村

  • 第63页
    法治乡村

  • 第64页
    院士科普

  • 第65页
    院士科普

  • 第66页
    院士科普

  • 第67页
    院士科普

  • 第68页
    院士科普

  • 第69页
    院士科普

  • 第70页
    田间课堂

  • 第71页
    田间课堂

  • 第72页
    田间课堂

  • 第73页
    田间课堂

  • 第74页
    生活百科

  • 第75页
    生活百科

  • 第76页
    生活百科

  • 第77页
    生活百科

  • 第78页
    他山之石

  • 第79页
    他山之石

  • 第80页
    他山之石

  • 第A3页
    封三

  • 第A4页
    封底
 
标题导航
2023年10月10日出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离婚后这些民事权利可追偿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通常情况下,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会随着离婚而消灭。然而,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与婚姻相伴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时期依然存在,一方对另一方仍享有追偿的权利。

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2023年春节后,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刘某离婚。庭审中,刘某向法庭陈述丈夫李某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李某对此予以否认,而刘某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离婚后,李某放下心里的顾忌,向刘某公开了其之前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在掌握确凿证据后,刘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精神损失费6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规定,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十六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该项权利的行使,依照《解释(一)》第八十八、八十九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诉讼离婚情形下,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二是在协议离婚情形下,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案情实际及上述规定,法院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财产分割后反悔有“前提”

2022年底,梁女士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她只想早点结束痛苦的婚姻,对财产分割多少并未在意。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女方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留给男方。事后,梁女士觉得财产分割协议对她不公,想再向前夫索要一些财产,遂于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梁女士的诉讼请求。

点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条规定的“欺诈”和“胁迫”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梁女士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有共同债务需双方承担

王某与吴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吴女士的朋友李某借款购房。2023年2月,双方协议离婚时,忘记清偿这笔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离婚后,当李某向吴女士主张债权时,吴女士还清了全部债务。后吴女士要求王某与其共同分担债务,但被王某拒绝,吴女士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王某与吴女士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婚姻当事人应向债权人共同承担。任何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隐匿共同财产可要求重分、多分

2023年4月,林女士和丈夫于某诉讼离婚,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发生了分歧。林女士知道丈夫一直在炒股,但到底有多少股金心中无数。庭审中,于某说股金总额约有10万元,表示愿意双方均分。离婚后,林女士经查询得知离婚前于某名下股金有30万元。为此,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法官经核实,最终认定此款为双方的共同财产,遂判决按财产价值林女士占60%、于某占40%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

点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规定采取了并列列举式规定,即只要采用了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方式,就能适用该规定。关于主张权利的“有效期”,《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