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我省近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进行全面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明确了保障对象
将在我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
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中:
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为30元,报销比例60%;
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
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
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即6000~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
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在市(县)解决常见病和多发病、在社区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又为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
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
一是分类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继续保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根据我省实际,针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类调整。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继续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以往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调整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对患病率较高、个人账户结余少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改革部署,逐步调整。
二是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
三是细化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措施。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