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然而,若是继父母离异,继子女是否应该承担赡养义务?最近,曲靖市民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前继父要求继子提供资助
王先生年幼时,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经人介绍,与刘某登记结婚。婚后,母亲带着王先生与刘某一起生活,二人共同抚养王先生。2015年,因感情不和,王先生的母亲选择与刘某离婚。
离婚后,母子二人与刘某断绝来往。2021年底,75岁的刘某突然找到王先生的母亲,称自己体弱多病、生活艰难,要求王先生对他予以适当资助。王先生认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资助刘某无可厚非,但他和妻子的收入都不高,除了抚养孩子外,每月还有房贷等多项支出。如果每月还要再拿出一笔钱资助刘某,会令家庭经济压力陡增。若长期进行资助,肯定会超出自己的能力承受范围。
那么,刘某的要求合理吗?前继父与母亲离婚后,王先生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形成抚养关系是赡养前提
“赡养父母既是美德也是义务。虽然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不代表没有养育之恩。因此,即便继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继子女对曾经尽过抚养和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仍应当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扶助,确保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林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杨海林指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重组家庭产生,只有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继子女才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是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本案中,刘某与王先生的母亲结婚后,在生活、教育等方面对王先生进行照料,直至其成年,因此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
基于此,即便王先生的母亲与刘某离婚,但不能改变刘某曾对王先生尽到的义务抚养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法定赡养人和法定抚养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法定赡养人或法定抚养人应承担相应的赡养或抚养费。因此,当刘某晚年遭遇体弱多病、生活困难时,有权要求王先生尽到赡养义务。
本刊记者 杨旭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