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紧紧围绕问谁的责、怎么问责、什么情况下问责等,进一步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强化督导检查措施,规范追责情形和方式。
如何考核—— 综治实绩挂钩干部职务晋升
《规定》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综治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治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定量考核制度、评价奖惩制度,自上而下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综治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综治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把综治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综治委及其办公室应推动建立健全社会综治工作实绩档案。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综治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综治工作的情况。
什么情况下问责——六种情形追究领导责任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问谁的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
抓好责任落实,首先要明确责任。《规定》强调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委、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明确了各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规定》还对各部门、各级综治委、综治办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
怎么问责——领导干部或被“一票否决”
《规定》明确,对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中央综治办每年从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相对突出的市(地、州、盟)中,确定若干作为挂牌督办的重点整治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同时,根据《规定》,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地区、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地区、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取消该地区、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需要追究该地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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