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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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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信息
人社部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答问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通知》明确了哪些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

答:《通知》提出了15项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如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

其中还有很多创新性政策措施,例如,针对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不够、流动人员不知道去哪里存档的问题,提出公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目录和档案办事指南;针对材料缺失导致存档难的问题,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针对流动人员转正定级作用弱化、手续繁琐,提出取消办理初次就业流动人员转正定级等手续;针对毕业生工作一年内档案转递难,通知提出取消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档案流动限制等。

问:如何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答:由于流动人员就业流动性强,其人事档案可能会在多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如材料补充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档案材料不全的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再次转递。对此,我们从既方便群众办事又维护档案严肃性考虑,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失不同情况的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可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采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问: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怎么办?

答:《通知》提出,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材料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本刊综合■

栏目编辑:贺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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