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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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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盯日常抓经常 让监督长牙带电
 

“反映自己的问题虽然过去很久,但作为一名厅级领导干部,我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严格自律不够、廉洁意识不强等问题,这些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问题的出现是自己党性意识、自律意识、用权意识淡漠的表现。”2018年5月,对反映某事业单位一名省管干部在党的十八大前收受下属单位的拜年礼金的问题,云南省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监督室对其进行函询。通过函询,这名干部接受组织的提醒,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还了收受的礼金。

开展谈话函询、排查廉政风险点、作出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参加民主生活会、组织纪律作风监督检查……这些大案要案之外的“平常事”,如今成了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室的日常业务。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纪律和监督挺在前面,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积极探索创新监督机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抓早抓小 强化日常监督

2018年4月,德宏州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该州某国有企业监管部副主任向供应商借钱,还把自己的物品寄放至朋友的商铺处售卖,经州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监督室核查,报分管委员同意后,提交书记主任办公会确定,对该副主任采取谈话处置措施。通过3次谈话,该副主任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清了问题。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对其进行谈话的做法,正是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早抓小,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的一个缩影。云南省纪委监委通过约谈、函询和诫勉谈话等方式,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进行提醒告诫,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2018年1月至7月,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理1842人次。

为增强谈话函询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解决不想谈、不会谈、不敢谈的问题,云南省积极探索实践,制定出台《关于规范谈话函询办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谈话函询范围、工作流程及要求等,推动谈话函询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室务会、分管领导召集会议、纪委书记专题会三级集体排查问题线索,对适宜谈话函询的,逐一确定对象和方案,做到该谈必谈、该询必询。

此外,云南省认真做好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要求凡是受到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约谈函询的,不仅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专门说明,还要在述责述廉报告会上作情况说明,防止谈话函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同时,加大对干部谈话函询所作情况说明的核实力度,经抽查核实未讲清问题的,开展“二次谈话”“二次函询”;对不如实说明情况、避重就轻、欺瞒组织的进行严肃处理。

创新机制 让监督更有力

“以前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总觉得老师在个人微信朋友圈里推销点商品不好过分干预,管了老师还反感。这次整治把这些年积累的一些不当行为彻底纠正过来。”曲靖市第二小学的校长高兴地说,现在翻开老师们的微信,朋友圈不见广告了,家长们也能随心所欲地和老师交流,在微信群里探讨如何培养孩子的话题多了。

原来,今年初,曲靖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在日常走访中发现,市直属多所中小学教师在微信里做“微商”,向家长群、微信圈里推销各种商品,学生家长为让老师关照自己的孩子,被迫购买老师推销的产品,其行为严重损害师德师风,群众反映强烈。随后,曲靖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围绕教育领域民生关注热点,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开展了整治教师“微商”乱象工作,对履行监督职责不力的多名校领导开展提醒谈话。

云南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后,监察对象由原来的3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57万人,是原来的近4.5倍。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对象更多、任务更重、责任更大。为切实解决谁来监督、监督什么、怎么监督的问题,云南省以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出台了《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工作环节、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四个方面,加强对各类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实现监察对象和监察职能的全覆盖。

为顺畅工作流程,云南省纪委监委出台监督执纪监察工作办法、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监督执纪监察工作流程图和常用文书格式等四项制度,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内部监督管理等进行“流程再造”,进一步厘清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工作程序,统一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等文书格式,提高工作规范化水平。

在创新监督机制的同时,云南省纪委监委制定了开展“蹲点式”谈心谈话监督试点工作方案,由过去的被动式接收问题线索,到主动走出去开展监督,用好用活谈话函询,变“函询”为“面询”,变“背靠背”为“面对面”,提高面见率和面谈率,通过会议、约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发现问题,深入掌握情况,对干部进行提醒和教育,实现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日常监督。

延伸触角 直抵基层末端

“普洱市景谷县永平镇迁糯村周放村民小组组长陶某和会计陶某,从2016年8月1日至今各自占用村民小组采石厂租赁费5万元,共计10万元。”2018年6月,景谷县委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接到举报。

景谷县纪委监委受理后,迅速派出第六纪检监察室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核查组向两人晓之以法,动之以情,两人认识到错误,主动将资金归还给集体。

景谷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陶智兰说,监察法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村组干部不敢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了。

把监督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是落实“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求的有效措施。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监察法,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乡镇、村社延伸,通过开展谈话、专项监督检查、巡视巡察等方式开展精准监督,把以往处在监督“真空”的基层非党员公职人员、非党员村干部列入监督范围,让基层干部感到“监督就在身边”。

文山州赋予乡镇纪委必要的监察职能,选派乡镇监察员,对乡镇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履职用权、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丽江市华坪县建立脱贫攻坚“五级联动”监督平台运行工作制度,让“责任清单”成为干好各项基层工作的“军令状”;曲靖市会泽县按照“县级巡察到乡、延伸到村”的要求,将巡察监督延伸到村一级,实现了对被巡察乡镇内行使公权力的基层干部监督全覆盖。

“纪检监察工作就是要聚焦监督第一职责、基本职责,给干部作‘政治体检’,打‘政治疫苗’,送政治关怀。要让监督‘带电’‘长牙齿’,变‘函询’为‘面询’,变‘背靠背’为‘面对面’,实现常态化、近距离、可视化的日常监督。”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理主任冯志礼要求。

通讯员 何咏坤 杨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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