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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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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入党条件的百年演进及现实启示
刘宗琴
 

在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入党条件进行了独立自主、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为在不同时期壮大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组织要严格把关,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确保政治合格。”这站在全党的高度和完成执政使命的角度,对把住党员“入口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把住党员“入口关”,首先就要明确入党条件。入党条件,又称入党资格。不同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入党条件不同,现行的入党条件集中体现为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条又可细化为四个方面:一是年满十八岁;二是中国国籍;三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四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这四个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紧密衔接,共同构成我们党对入党对象综合的、全方位的要求。

围绕这四个方面,在百年历程中,中国共产党对入党条件进行了独立自主、卓有成效的实践和探索,为在不同时期壮大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入党对象年龄要求的演进

按照人的成长规律,只有在年满十八岁以后,才能具备比较稳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政治判断能力,在思想和政治上才能比较成熟,这时候确定的政治信仰,才能代表本人的郑重选择。因此,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最终将年满十八岁作为对入党对象的年龄要求。

关于入党对象的年龄问题,从党的一大到党的五大,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后被确定下来,是在党的七大之后。1945年5月,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入党对象的年龄作了说明:“一个人一般地要到十八岁以后,才可能有自己的比较确定的政治上的判断力。”于是,同年6月,七大党章重新规定了入党对象的年龄,即“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刘少奇在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强调,在修改党章以前,已经接收入党的十八岁以下的党员,仍应保留有效。如有未满十八岁已具备入党条件的青年,且如果不接收入党就有所损失,可接收其为候补党员,但在满十八岁以后方能转为正式党员。这就为之前未满十八岁便被接收入党的同志预留了一个过渡期,实现了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七大党章修改之后,关于入党对象年满十八岁的要求,被固定下来,并一直被沿用至今。将入党年龄确定为十八岁,不仅合乎人的成长规律,而且有利于严格党员标准、保证党员质量。

二、关于入党对象国籍要求的演进

马克思、恩格斯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但具体到19世纪以来的人类社会发展实际,每个无产阶级政党都不可能离开所在国家来开展革命和斗争。当然,中国共产党也不可能离开自己的国家去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因此在确定入党条件时,也必须正视和解决国籍问题。

关于入党对象的国籍问题,在百年党史中,共产党经历了一个由不注重再到鲜明强调的过程。1921年,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制定的一大党纲规定,“不分性别、国籍,均可接收为党员”。1922年,党的二大党章规定,“本党党员无国籍性别之分”。之后的三大、四大、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修正章程均基本沿用了这一规定。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要求入党对象“承认共产国际”,“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当时,国内白色恐怖非常严重,中共中央经报请共产国际同意,在莫斯科召开六大,因此这次会议决议也深受共产国际的影响。1945年的七大党章中,关于入党条件的规定,删去了“共产国际”的表述,同时回避了关于国籍的表述。1956年党的八大召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召开的党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八大党章关于入党条件,第一次明确强调必须是“中国公民”。此后对入党对象国籍的要求被固定下来,这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我们党的严谨、务实作风和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高度自信。

三、关于入党对象成分素质要求的演进

关于入党对象成分素质的要求,伴随着中国革命形势的发展,以及中国建设、改革事业的需要而不断变化。

一是关于性别问题。一大党纲、二大党章和三大、四大、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修正章程都明确,本党党员“无性别之分”。从六大党章开始至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关于入党条件的规定,再也没有提及“性别”二字,因为党已经认识到,性别已不是入党的障碍,吸收妇女同志入党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

二是关于成分问题。从一大到七大党章,都没有涉及入党对象的成分问题。但从其他文献中,可以找到一些线索。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宣言》明确,要组织“一个革命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共产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由此可见,此时发展党员,是从“革命的无产阶级”队伍中遴选合适的对象。1933年,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纠正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中错误倾向的决议》指出:“党应该把工人、雇农、苦力中所有的优秀分子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把最革命的半无产阶级(贫农)吸收到自己的队伍中来。”此时工人、雇农、苦力中的优秀分子,包括贫农,是最具革命性的力量。1939年,毛泽东在《大量吸收知识分子》一文中指出,要“按照具体情况将具备了入党条件的一部分知识分子吸收入党”。此后,知识分子被纳入入党对象,这为改善党员队伍结构、适应革命形势需要,奠定了组织基础。1940年,陈云在《关于党员问题》中列出了4种“党员成分”:优秀的产业工人;根据地内革命的农民和知识分子;大后方、敌占区的产业工人和革命知识分子;根据地内的女工、农妇,大后方、敌占区的革命妇女、知识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年,刘少奇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在今后接收的党员,都是工人和劳动人民中最优秀的人物……这些,也就是党章所规定的入党条件”。这是第一次完整明确地使用“入党条件”一词,并提出发展党员的对象是“工人和劳动人民中最优秀的人物”。从“革命”到“优秀”要求的转变,反映了国内形势任务的新变化新需要。1956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提出,今后在知识分子中要积极地、有计划地、较多地接收一些党员,以便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突飞猛进发展的需要。同年9月,八大党章规定,“任何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中国公民”,都可以入党。这是党章中第一次对入党对象的成分作出明确要求。1962年,《中共中央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有计划地吸收一批优秀的商业工作人员入党入团”。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作出这样的决定,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1965年,中央组织部向中央建议:在贫下中农、工人、营业人员、技术人员和财会人员中发展党员;注意在青壮年中特别是青年中接收党员;农村还要特别注意接收优秀的知识青年入党;还应该注意在妇女中接收党员。此后,九大党章将入党对象明确为“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军人和其他革命分子”。十大党章、十一大党章基本沿袭了这一规定。1982年,十二大党章将入党对象的成分明确为“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这一规定已经较为成熟、较为完整,之后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仍在继续。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规定,重点在工交财贸一线职工、各行业的知识分子、高校和中专学校学生、妇女、少数民族中吸收党员。2002年,十六大党章顺应新社会阶层人员大量涌现的实际,将“革命分子”修改为“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至此,党章关于入党对象成分的表述已经成熟并固定,十七大至十九大通过的党章对其进行了沿用。

三是关于素质问题。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非常强调“革命分子”“优秀分子”或“先进分子”的要求,之后随着党员成分的多样化,则更加注重“政治标准”问题。1990年,《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强调“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党员要严格坚持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2014年,《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特别强调要“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2017年,“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被写入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

四、关于入党对象行为要求的演进

对入党对象行为上的要求,包括主观上表达的入党意愿和实际中向党靠拢的行动两个方面。我们党经过不懈努力,最终确定了行为上的四条具体规范。1921年,一大党纲规定:“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并愿成为忠实党员的人”,“在加入我们队伍之前,必须与企图反对本党纲领的党派和集团断绝一切联系”。这里关于行为的要求可以归纳为两条,即“承认本党纲领和政策”“断绝与其他反对党派和集团的联系”,这与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要求基本一致。1922年,二大党章规定,“承认本党宣言及章程并愿忠实为本党服务者”,可以入党。这里对入党对象行为的要求也是两条。三大、四大修正章程的规定,基本与二大党章相同。1927年,第五届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修正章程规定:“凡承认本党党纲及章程,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这里对入党对象行为的要求增加为四条,后面三个为第一次出现。六大党章,加入了“共产国际”的相关要求,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之后七大党章关于入党对象行为的要求,基本回到了第五届中央政治局修正章程上来。九大党章,增加了“遵守党的纪律”的要求,但十二大党章将其删去。这主要是因为从十二大党章开始,增加了“党的纪律”一章,只要入党对象“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就等同于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十二大党章是现行党章,十三大至十九大都结合理论和实践要求对其进行了修正。关于对入党对象行为的要求,十二大党章以七大党章为基础,将一些用词作了进一步规范,比如将“参加”改成“愿意参加”,将“工作”改成“积极工作”,将“服从党的决议”改成“执行党的决议”,“缴纳党费”改成“按期交纳党费”等。修改后,党章中关于入党对象行为的要求已比较完善,一直被沿用至今。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站在新时代新阶段,重温入党条件的百年演进,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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