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图片侵权职业维权迅速升温,一方面,起到了一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却使诉讼沦为少数企业和个人获利的手段。笔者认为,在这类案件中,法官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对利益进行平衡尤为重要,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诉讼秩序遭到破坏。诚信原则就是利益平衡的“秤星”。
案例:以维权之名多次提起诉讼
赵某系《山里人家》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孙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与孙某于2015年10月签订《专有使用授权协议》,约定赵某将摄影作品著作权财产权授予孙某,以专有使用权方式行使,期限3年;孙某有权就第三方侵犯赵某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实施的),采取友好协商、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
某网站于2015年8月未经许可上传了赵某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经上网查询,孙某已经在全国多地以同样方式对10余家网站提起诉讼并胜诉,每次均获得2万元~4万元不等的赔偿。法院均认定《专有使用授权协议》有效,孙某有权提起诉讼,判令侵权网站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将诉讼作为获利手段违反诚信原则
从形式上看,协议双方自愿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受让人依法取得摄影作品专有使用权;有关网站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并未因协议“维权授权”而加重;孙某为维护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整个过程似乎合法合规。
然而,跳出某一次具体的诉讼来看,孙某通过协议取得摄影作品专有使用权,特别约定对协议签署前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主张权利,先后在全国多地对10余家网站就协议签署前侵犯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累计获得数十万元的赔偿。诉讼已沦为其生财之道。这样做是否需要制衡呢?笔者认为是必须的,因为类似的做法违反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制定《民法典》的立法准则,也是民事主体在法无明文规定时的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诉讼纠纷时的审判准则。
《民法典》第七条对诚信原则作出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滥用就是违反诚信。诚信原则不仅是实体法的原则,同时也是程序法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请求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就是违反诚信原则。
建议:限制滥用诉权 加强教育引导
民事诉讼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提起侵权之诉的目的,应当是维护其被侵害的民事权益。
本案中,孙某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呢?从其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可以看出,是获利。通过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损害赔偿是正当的;而违背民事诉讼制度创设的目的,把诉讼作为获利的手段,长期地、不断地提起大量诉讼,就超越了诉权行使的边界,失去了其正当性,构成滥用诉权。滥用诉权不仅异化了民事诉讼的功能,使诉讼沦为一种可利用的工具,而且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利。”孙某超越权利边界行使诉权,法院可通过降低赔偿数额、压缩获利空间的方式,对其行为予以适当限制,降低其职业维权的动力。
此外,孙某是一名律师,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律师协会、司法机关可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当然,充分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图片侵权,才是防患于未然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