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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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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
 

为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推动云南省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摘要如下。

1.布局建设一批云南实验室,实行创新自主决策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制。云南实验室可按规定自主评审正高级职称,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2.对获国家批复或省委、省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列入省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或“四个一百”重点项目计划予以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定经费补助,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40名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年度排名提升10位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鼓励州(市)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定奖补经费。

4.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滇新设立的研发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高水平研究院等,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并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补。

5.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产业创新平台,企业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的,直接享受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有关支持政策。

6.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

7.符合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扶持政策的研发机构,可给予经费补助,年度最高800万元。

8.对州(市)从省外引进落地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其投资额的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额度。对整体迁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省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滇设立的科技型企业,直接纳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9.扩大创新券支持范围,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创新券购买高价值发明专利进行转化,符合条件的按照技术转让合同金额的50%进行兑付,每家企业每年兑付创新券不超过30万元。

10.将国有企业科技创新成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将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年度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考核。

11.支持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实行高层次科技人才项目工资制,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人才探索实行年薪制。

12.支持科研人员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兼职开展科研、专业课教学活动,可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取得合法兼职报酬。

13.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科技发展需求,遴选国内外顶尖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任务范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经费。

14.加大对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资助力度。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主任、副主任,原则上45岁以下的人员不低于50%。新立项的基础研究项目由35岁以下人员牵头承担的不低于35%。

15.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和省级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

16.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7.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承担的单项到位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科技计划项目。

18.对自然指数排名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毕业的博士、ESI全球前1‰学科毕业的博士来滇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直接给予省基础研究面上项目支持。

19.支持外籍科学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各类科技计划在形式审查、立项评审等各个环节对申报项目的不同国籍人员一视同仁。

20.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从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21.赋予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在科研活动中的内设研发机构设置、学科布局、编制使用、高层次人才招聘、内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内部薪酬分配、科研辅助人员聘用及劳务费标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等更多自主权。

22.把研发投入强度纳入省对州(市)年度考核的指标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开展县域创新能力监测评价,每年发布监测评价报告,根据各地区创新能力争先进位情况给予财政奖补。

23.支持昆明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省市一体化科技创新协同机制。

24.我省高校、科研院所正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25.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26.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等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可在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奖励。

27.经省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度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单位,按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合同登记方奖励;超过3000万元的部分按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8.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增设“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

29.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容错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和风险防控机制。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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