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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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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薪不可取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岁末年初是农民工讨薪的高发季节。现实中有的人为讨薪不计后果,冲动之下采取极端手段,结果落得身陷囹圄的下场,应引以为戒。

破坏生产经营

陈某到一家玩具厂打工,当时双方约定陈某的月工资40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陈某觉得工作环境恶劣,找到老板提出辞职。可老板却拒绝说,试用期间陈某给厂里造成大量原材料损失,因此要扣除两个月工资。陈某不同意老板的说法,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果。一天深夜,陈某跑到工厂车间,打砸生产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最终,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全部损失。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据此,陈某可以收集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陈某出于报复,破坏工厂机器设备,造成巨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

到2019年底,曹某共拖欠农民工马某工资6万余元。马某几次催讨无果后,便带人绑架了曹某,殴打并逼其通知家人送来欠款。第二天,马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马某等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当前,一些企业欠薪现象突出,然而正当的债权和债务人的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应力争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如果意气用事,采取非法手段作出过激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本案中,马某等人的做法就是教训。

敲诈勒索

薛某等农民工多次找包工头张某,要求其支付拖欠半年的工钱12万元,可张某一直不予支付。气愤之下,薛某等人想到小广告上刊登的“讨债公司”,于是联系到“职业讨债人”李某,双方谈妥了雇佣费用。很快,李某就找到了欠债的张某,并逼其签署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协议。随后,张某报警,李某被抓获。

点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讨债公司”等组织均是违法的。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绝不能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可能人财两空,受到法律制裁。

故意伤害

农民工贾某到曹某家讨要工程款,两人因语言不和发生肢体冲突。推搡中,曹某倒地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轻伤。事后,贾某赔偿曹某医疗费等共计8万元。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点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欠薪纠纷发生后,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等方式。本案中,贾某冲动行事,不仅拖延了权利实现的时间,还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盗 窃

于某、滕某在某公司打工期间,因公司拖欠其数月工资,二人在多次追讨未果的情况下,利用担任仓库保管的便利,盗窃公司物品低价销售给他人。案发后,经评估涉案物品价值1.6万元。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于某、滕某有期徒刑一年、管制一年,并处罚金。

点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实中,有的农民工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费时费力费钱,不如自己解决来得干脆。殊不知,一旦触犯法律,将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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