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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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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老话儿』合理未必合法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现实中,法不责众、父债子还等一些 “老话儿”,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百姓的日常生活。尽管人们都这么说,但在作为行为准则时,应以法律为“准绳”, 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不责众

几年前,外乡人李某承包了某村一个弃管多年的荒山果园,并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在投入数万元资金和精心管理后,李某的果园第三年收入就达10万元。对此,部分村民红了眼,要求村委会收回果园,遭到李某拒绝。于是,全村50余人在“法不责众”观念的鼓惑下,强行闯入果园,哄抢水果1万余公斤,损坏果树600余株。事后,认为“法不责众”的村民受到了治安拘留和罚款处罚,并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点评:当真“法不责众”吗?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律不会因为违法者人数极少而严加惩处,也不会因为违法人数众多而放宽尺度。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行为人要分别承担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侵权责任、治安拘留和罚款的行政违法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众”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从局部来看,参与者似乎人多势众,但与法律所保护的整个主体相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极少数的。因此,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

贾某一向乐行善事,只要左邻右舍有困难,他都会施以援手。2017年6月,朋友王某做生意需贷款5万元,便请贾某作担保,贾某毫不犹豫地在担保书上签了名。谁知王某在生意场上失利,无力按时还款。2020年初,在银行的多次督促下,贾某只好以担保人的身份代替王某偿还了全部到期贷款本息。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应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媒人不挑担,保人不还钱”的俗语是一个有违法律的误解。

父债子还

2018年6月,薛某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2020年1月,薛某突发疾病去世,留有平房四间。还款期限届满后,信用社并未收到贷款本息。于是,将薛某之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与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现薛某死亡,其儿子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父亲遗产的限额内,为其清偿债务。

点评:“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还是有前提条件?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父亲与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债与其子无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父”遗留下来的债务超过遗产,“子”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父”偿还债务。即使“子”选择了接受继承,也只以继承的遗产为限对“父”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在“子”用“父”遗留的全部财产偿还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子”都没有法律义务用自己的财产来继续清偿,任何人都不能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当然,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还债,这种美德应予以支持、提倡。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

小丽与外村男友结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亦未在男方家分得承包地。今年初,小丽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收回了她的承包地。为此,小丽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立即停止侵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收回的承包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所称的“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的抗辩理由有悖法律规定,判决其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小丽的承包地。

点评: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资产”。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却常常遭受侵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本案中,小丽婚后在男方家未分得承包地,依照上述规定,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不能收回小丽的承包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小丽仍具有该村委会村民的身份,她就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村委会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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