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高度重视家庭农场培育工作,先后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措施,使家庭农场得到快速发展。现将国家和云南发布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等政策部分内容整理如下,供广大读者参考。
一、应具备的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二)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
二、组织形式
家庭农场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其投资和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申请人意愿,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四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选择其一。其中,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应为家庭经营。
三、经营范围
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应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鼓励开展多种经营。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
四、登记注册
家庭农场的登记经营场所(地址、住所)可为其农村家庭住址,也可以是其种植、养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提交经营场所(地址、住所)权属及使用证明的,可凭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证明办理登记。
申请家庭农场登记,除提交与家庭农场四种组织形式相对应的法定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或亲属关系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以上四部分内容摘自《云南省家庭农场工商登记注册试行办法》)
五、支持政策
(一)依法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推广使用统一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有效防范家庭农场租地风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
(三)健全面向家庭农场的社会化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
(四)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
(五)强化用地保障。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六)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七)加强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
(八)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九)探索适合家庭农场的社会保障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对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老年农民给予养老补助试点。(以上第五部分内容摘自《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