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页:法治乡村 上一页3  4下一页
 
页面导航

  • 第A1页
    封面

  • 第A2页
    封二

  • 第01页
    扉页

  • 第02页
    目录

  • 第03页
    目录

  • 第04页
    致富随笔

  • 第05页
    三农要闻

  • 第06页
    三农要闻

  • 第07页
    三农资讯

  • 第08页
    三农资讯

  • 第09页
    三农资讯

  • 第10页
    政策指南

  • 第11页
    政策指南

  • 第12页
    政策指南

  • 第13页
    政策指南

  • 第14页
    政策指南

  • 第15页
    政策指南

  • 第16页
    政策指南

  • 第17页
    特别关注

  • 第18页
    特别关注

  • 第19页
    特别关注

  • 第20页
    特别关注

  • 第21页
    特别关注

  • 第22页
    特别关注

  • 第23页
    特别关注

  • 第24页
    特别关注

  • 第25页
    特别关注

  • 第26页
    特别关注

  • 第27页
    特别关注

  • 第28页
    特别关注

  • 第29页
    特别关注

  • 第30页
    特别关注

  • 第31页
    乡村振兴

  • 第32页
    乡村振兴

  • 第33页
    乡村振兴

  • 第34页
    乡村振兴

  • 第35页
    乡村振兴

  • 第36页
    乡村振兴

  • 第37页
    乡村振兴

  • 第38页
    乡村振兴

  • 第39页
    致富先锋

  • 第40页
    致富先锋

  • 第41页
    致富先锋

  • 第42页
    致富先锋

  • 第43页
    致富先锋

  • 第44页
    致富观察

  • 第45页
    致富观察

  • 第46页
    致富观察

  • 第47页
    致富观察

  • 第48页
    工作交流

  • 第49页
    工作交流

  • 第50页
    双创空间

  • 第51页
    双创空间

  • 第52页
    双创空间

  • 第53页
    双创空间

  • 第54页
    致富前沿

  • 第55页
    致富前沿

  • 第56页
    农家茶座

  • 第57页
    农家茶座

  • 第58页
    法治乡村

  • 第59页
    法治乡村

  • 第60页
    法治乡村

  • 第61页
    法治乡村

  • 第62页
    田间课堂

  • 第63页
    田间课堂

  • 第64页
    田间课堂

  • 第65页
    田间课堂

  • 第66页
    田间课堂

  • 第67页
    田间课堂

  • 第68页
    田间课堂

  • 第69页
    田间课堂

  • 第70页
    田间课堂

  • 第71页
    田间课堂

  • 第72页
    生活百科

  • 第73页
    生活百科

  • 第74页
    生活百科

  • 第75页
    生活百科

  • 第76页
    他山之石

  • 第77页
    他山之石

  • 第78页
    他山之石

  • 第79页
    节气与农事

  • 第80页
    节气与农事

  • 第A3页
    封三

  • 第A4页
    封底
 
标题导航
2021年3月10日出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转让农用地后能反悔吗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村民李某家的房后是赵某家的承包地。为出行方便,李某打算在赵某的土地上开一条小道。2015年,在村委会的协调、见证下,赵某将0.2亩承包地转让给李某永久使用,李某一次性付给赵某补偿费8000元,双方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之后,李某在该地块上修建了通行便道。

最近该村许多村民的土地被征用,其中包括赵某转让给李某的0.2亩承包地。由于每亩地的补偿款较高,赵某便找到李某,提出解除土地转让协议的要求,并表示将退还李某相应的土地转让款,却遭到李某拒绝,理由是双方协议已履行多年,且是经过村委会同意后签订的。赵某认为,当初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是无效的。那么,赵某的说法对吗?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一概无效,而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两者的区别在于,不确认违法行为无效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在防止法律事实上之行为的,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可见,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系出于行政管理目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土地承包方在从事民事活动中的行为的效力,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赵某主张他转让给李某的0.2亩承包地协议无效,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李某违法改变承包地用途,是便于出行,且其仅利用0.2亩地,可通过补办相关批准手续来解决。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