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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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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诉讼 合法权益会丧失
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 张兆利
 

在打官司过程中,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如不按时交纳诉讼费、耽误出庭、中途退庭或不按规定时间起诉、申请执行等,这些消极对待诉讼的做法,均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拂袖去 终止庭审悔不迭

农民工王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与用人单位之间积怨较深。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尚未结束,因用人单位胡搅蛮缠,在未经法庭许可的情况下,王某忿然离去,致使庭审活动中止。事后,王某诚恳地向办案法官解释,自己不是对法官有意见,而是对用人单位无理答辩的抗议,并一再请求法官继续审理她的案子。然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王某对此后悔不已。

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由此可以看出,在庭审过程中,仅凭理直气壮是不够的,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遵守法庭纪律。

本案中,王某未经法庭许可离去,致使庭审活动中止,不仅自己应有的权利无法行使和实现,反而会徒增诉累和成本。

迟交费 起诉并未成诉讼

吴某系一起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案件经法院经济庭审查立案后,法院书面通知吴某自接到该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然而,吴某逾期未交,亦未在此期间提出缓、减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遂依据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点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中,吴某因忙于生意,而忽视了法院的交费通知,结果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无奈,他只能另行起诉。

误出庭 有理无理任人说

杨某是一起欠款纠纷的被告,在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案件期间,杨某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诉讼请求。遗憾的是,杨某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结果法院作出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承担诉讼费用3000多元。事后,杨某无奈地说:“这起案子我本来可以胜券在握,但因未能按时出庭而导致败诉,还白白承担了诉讼费。”

点评:《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在法庭上,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对有关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反驳,提出反诉;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调解,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情,使对方在违约金、赔偿金、利息等方面作出让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可以维系双方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权利则无法行使,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

超时效 白白丧失请求权

李某为筹备儿子婚事向好友邹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然而,直到4年后邹某才想起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拒绝。邹某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庭审中,李某辩称欠邹某借款是事实,但明显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邹某不能再请求自己支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和李某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然而,邹某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亦未提供其对相应借款有过主张或李某有过承认等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相关证据,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本案中,双方对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邹某因自身问题而忽视了诉讼时效,结果导致借款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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