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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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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民间借贷诉求法院不支持
 

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最为直接、有力的证据。然而,在现实中,有些债主拿着白纸黑字的借条到法院打官司讨债,本以为稳操胜券,不料却未获法院支持,甚至败诉。这到底是为什么?

借款用途违法

2021年2月,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头,杜某等人来到王某家聚赌。由于运气不好,杜某所带的2000元不一会儿就输个精光。为了赢回赌本,杜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约定5天后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杜某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然而,法院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轻则要受到治安处罚,重则要被定罪判刑。因赌博所产生的欠账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是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在自家设赌抽头,明知杜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杜某继续赌博,故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另外,法院在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同时,应当将其涉嫌违法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法处以罚款、拘留。如果王某的行为涉嫌赌博罪或开设赌场罪,公安机关要予以立案侦查。

约定高息违法

2020年5月,贾某因家人生病急需用钱,遂找到吕某想借款2万元,吕某提出借款年利率为36%。贾某虽然觉得利息太高,但因家人病情危急,最终还是接受了吕某的条件,并出具了借条。由于贾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吕某于同年6月起诉到法院。然而,法院判决贾某应当还本,并按年利率15.4%向吕某付息。对此,吕某想不通为何不按约定的利息支付。

点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就是说,借款利率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经查阅,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以4倍计算,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为15.4%。本案中,吕某找贾某要的利息超过年利率15.4%,由于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法院如此判决。

超过法律保护期限

因经营之需,吴某于2016年6月向郑某借款5万元,借条中写明借款期限为1年,未约定利息。2017年6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吴某因生意亏损无力还款,郑某多次索要无果。直到2020年10月,郑某获知吴某继承了一笔财产,才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还钱。庭审中,吴某以郑某的请求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提出抗辩,加之郑某无证据证明曾多次催要欠款,故法院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时效和时效中断的问题。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可以在诉讼中以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即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自2017年6月起,吴某未还款即出现了侵权事由,而郑某直到2020年10月才起诉吴某主张权利,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尽管郑某声称在2020年6月之前曾多次催要欠款,但须提供证据证明,比如催款的邮件、微信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那么就可以自其催款之日起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于郑某无证据证明自己曾多次催款,决定了其债权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其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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