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生猪产能恢复成果,防止产能大幅波动,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现将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稳定生猪生产长效性支持政策
稳定生猪贷款政策
加快推广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和生猪活体抵押贷款。
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户)和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支持将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和政策性业务标准的生猪养殖相关贷款按程序纳入政策性业务范围。
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
深入推进生猪养殖保险,稳定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根据生产成本变动对保额进行动态调整,增强保险产品吸引力,实现养殖场(户)愿保尽保。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并扩大生猪收入保险,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
持续优化环境管理服务
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动态监测,各地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随意扩大禁养区范围,不得以行政手段对养殖场(户)实施强行清退,切实保障养殖场(户)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继续对年出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年出栏5000头及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生猪养殖项目按规定实行审批。
建立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
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十四五”期间,全国能繁母猪存栏量稳定在4300万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少于4000万头,后续根据猪肉消费和母猪繁殖率等变化动态调整。
稳定规模猪场存量
将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纳入全国生猪养殖场系统备案,动态监测其生产经营情况,保持规模养殖场(户)数量总体稳定。
不得违法拆除规模养殖场(户),确需拆除的,各地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
对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挂牌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建立生猪产能分级调控责任制
严格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继续执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地方发展生猪生产。
强化政策调控保障
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能繁母猪存栏量月度同比减少1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3个月以上时,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地方可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
完善生猪稳产保供综合应急体系
强化全产业链监测预警
建立生猪产业综合信息平台,定期发布全产业链重要信息数据。
加强数据的采集分析预警,建立完善信息会商和发布机制,及时回应产业热点和突发性问题,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抓好生猪疫病防控
强化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实行闭环管理,及时堵塞漏洞。
分类推进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点猪病防控,做好仔猪腹泻等常见病防控。
以种猪场为重点,深入推进伪狂犬病等垂直传播疫病净化。
建立基于防疫水平的养殖场(户)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养殖场创建重点猪病无疫区、无疫小区。
加强猪肉储备调节
实施《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保有一定数量的政府猪肉常规储备,保持必要调节能力。
根据不同预警情形,分国家和地方层面及时启动储备肉投放或增加临时收储等响应措施,有效调控市场异常变化。
持续推进生猪产业现代化
协同推进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场(户)发展
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生猪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等农机装备给予积极支持。
以标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为重点,持续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发挥标杆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
支持龙头企业与中小养殖场(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帮扶带动中小养殖场(户)改变传统养殖方式,实现增产增收。
建设现代生猪种业
深入实施全国生猪遗传改良计划,坚持产学研相结合,支持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开展商业化联合育种,持续提高生产性能水平。
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加快品种改良进程。
优化生猪屠宰加工布局
继续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和支持主产区生猪屠宰加工企业改造屠宰加工、冷链储藏和运输设施,推动主销区城市屠宰加工企业改造提升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冷链集配中心、冷鲜肉配送点,促进产销衔接。
加快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以还田利用为重点,支持整县实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行养殖粪污养分平衡管理制度。
鼓励在规模种植基地周边建设与消纳能力相配套的养殖场(户),促进种养良性循环。
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养殖粪污就近就地利用,促进绿色循环发展。
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