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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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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新规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潘家永
 
钟 瑾/绘

今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其中有诸多新规定。这里,运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介绍其中的一些亮点,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留守儿童照护者须具有照护能力

为了生计,父母将4岁的晓丹丢给年迈的奶奶照顾,然后双双外出打工,一年才回家一次,平时基本不掌握晓丹的各方面情况。奶奶为晓丹提供一日三餐已是不易,更没有精力去关心她的学习和日常生活。由于缺乏父母管教,缺少亲情关怀,久而久之,晓丹染上了一些坏毛病。那么,在特殊情况下,父母可以委托什么人照护孩子?能够“一托了之”吗?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就是说,父母不能随便把孩子委托给别人照顾,只有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被委托人必须具有照护能力。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本案中,晓丹的奶奶年事已高,本身自理能力已下降,父母将晓丹委托给奶奶照看,显然与上述规定不符。而且,也不能“一托了之”。在将孩子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期间,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并没有全部转移给被委托人,仍然要履行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健康、情感联系等方面的法定监护职责。

强化防线杜绝校园欺凌

小凯是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小事得罪了同班同学魏某,魏某从此经常欺负小凯:往他身上泼污水,号召其他同学孤立、嘲笑、谩骂小凯……小凯忍无可忍,就与魏某理论,不料被魏某揍了一顿。此后,小凯只好天天躲着魏某。小凯想知道,魏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欺凌?学校应当怎么处理?

点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即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本案中,魏某针对小凯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显然属于“学生欺凌”的性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案中,小凯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学校要及时介入处理,包括通知双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小凯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对魏某及其家长进行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并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依法处理,杜绝校园欺凌及危害事件的发生。

父母应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晓慧就读小学三年级,本打算利用暑假玩耍一番,不料父母却给她报了3个兴趣班。晓慧胆怯地向母亲提出:平时学习很累,不想再上兴趣班。结果,被母亲训斥一顿后,晓慧只好乖乖地去上了自己并不喜欢的兴趣班。

点评: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往往会认为自己可以决定孩子生活或学习方面的所有事情,而不顾孩子的真实想法,这其实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同时,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此外,该法第十六条还将“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作为父母的监护职责之一。

这些新规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尊重。本案中,晓慧母亲对晓慧暑假生活的擅自安排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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