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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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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无效 损失如何赔偿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钟 瑾/绘

2013年5月,吕某与郝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约定吕某以22万元向郝某流转15亩河滩地进行开发,期限为20年。协议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郝某保证上述转让地块四至范围明确,无权属争议。于是,吕某分3次向郝某交付转让款22万元,郝某出具了收款收条。

事后,吕某投资1万余元进行土地平整,但一直未具体开发利用。直到2019年春,吕某发现,不知何时该河滩地被水利局用铁丝网圈到河床里。此时,吕某才得知该河滩地属于国有土地,村民无权出让出租。吕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郝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判令郝某返还转让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相应损失。那么,法院会支持吕某的诉求吗?

点评: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末,郝某与所在的村委会签订承包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涉案河滩地15亩,交由郝某承包管理,一次性承包费2万元,承包期23年。

法院审理认为,在庭审中,郝某陈述自己没有与水利局签订河滩地承包协议,也没有水利局向其出具的管理费收据。同时,村委会也没有证明其是否有河滩地承包权的证明资格。故法院无法确认郝某是否具备涉案河滩地的承包权。由于涉案河滩地属于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不得私自买卖,故吕某与郝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分别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吕某与郝某签订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郝某应当返还收取的转让款。签订协议的过程,吕某与郝某应当知道转让该土地系违法行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两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郝某应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吕某购地款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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