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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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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政策问答
 

问:选民登记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3.每一选民在同一轮换届选举中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4.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节点,以当地确定的选举日计算为准。

问:怎样公布选民名单?

答: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具体要求是:1.选民名单必须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2.一般采用在本选区张榜公布的形式。3.选民名单的格式应当由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4.选民名单可以按选区公布,也可以按选民小组公布。5.选民榜应当张贴在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字迹要清晰、工整,民族地区要使用民族文字,便于观看。6.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如发现有漏登、错登、重登的,要及时依法纠正,然后再行张榜公布,直到准确无误为止。

问:参加选举可以接受资助吗?

答:公民参加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问: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答: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问:对于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应当如何予以制裁?

答: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选举委员会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来源:云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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